1、医疗行为过错怎么样鉴别
法院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司法鉴别机构进行司法鉴别。由双方当事人一同选择或法院指定鉴别机构。
2、医疗过错司法鉴别与医疗事故鉴别的异同点
1、相同点:第一,都是一种证据;第二,鉴别的基本程序相似;第三,法院审察与评断的规范基本相似;第四,在实质判案中的效力基本相似。
2、差异性。
第一,两者之间构成逻辑上的包容关系。
根据《医疗事故处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护职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导致病人人身损害的事故。”同时规定导致病人死亡或残疾的,分别构成一至三级医疗事故,假如导致病人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则构成四级医疗事故。
第二,两者的鉴别主体不一。
现行医疗事故鉴别主体是各级医掌握,而鉴别专家多是各级医院的任职医师,因为不可防止是什么原因,在实践中难免会发生不公正的现象。而司法鉴别主体尤其是司法鉴别中心,直同意司法局领导,经司法鉴别工作委员会授权,承担各类司法鉴别委员会的鉴别组织工作,是一个面向社会的鉴别机构。鉴别职员都是具备高级职称的专家,虽然与医掌握的专家有肯定的重合,但因为需要特别严谨,所以鉴别结论有明显差异,实践中也出现多起医疗事故鉴别被司法复核鉴别推翻的案例。
第三,两者的庭审质证程序明显不同。
根据《条例》,只有卫生行政部门才能对医疗事故鉴别结论进行审察,那样,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应怎么样审察?这好像是一个非常难的问题。其实在《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别管理规定》及《人民法院司法鉴别工作暂行规定》中,对鉴别结论的审察都规定了详细的程序及标准,特别规定鉴别人有依法出庭宣读鉴别结论并回答与鉴别有关提问的义务。
进行司法鉴别应注意的问题:
1、送交的鉴别材料需要真实、完整;
2、精心筹备鉴别陈述材料;
3、客观、冷静地回答专家的提问;
4、配合专家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