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的成本,作为保险人根据合同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代价。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根据约定出货保险费,保险人按约定的期间承担保险责任。
财产保险的保险费,一般应在合同成立后一次缴清,经双方特别约定,也可以分期支付,若投保人未按约定出货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诉请出货,也可公告被保险人终止合同,人身保险费交,也可分期支付。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能以诉讼方法请求投保人支付。
2、危险增加的公告义务
危险增加的公告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根据合同规定准时公告保险人,保险人有权需要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该公告义务的,保险标的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出险公告义务
出险公告义务即保险事故发生的公告义务,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了解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准时公告保险人。其意义在于能使保险人飞速调查、取证,采取适合的办法,预防损失扩大,并为赔偿和给付保险金作筹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