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说来,任何公诉案件的被害人都有权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但依据司法实践在下列状况下则是很必要的:(1)无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2)被害人不可以出庭或不便出庭,主如果指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某些案件涉及到被害人的个人隐私,被害人没办法出庭,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害人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就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3)被害人对公诉持有异议的案件,有些公诉案件,被害人与检察机关的建议不同,在这样的情况下,公诉职员在向法庭起诉时,不可以充分表达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有必要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以充分表达和提源于己的诉讼请求;(4)由自诉转为公诉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因为对案件认识的深化,案件的性质或许会发生较大的变化,原来是自诉范畴的案件,大概转为公诉案件,在这样的情况下,原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就变成了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因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差异较大,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5)被害人觉得需要特别维护其某些具体的合法权益的。
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