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律商网

律商网

律商网 > 律师入门 >

继续回收的终止状况有什么?

www.lrhost.com 2024-06-18 法律综合

公司进行股权回收,不是只有回收成功或者回收失败两种结果的,在肯定状况下,公司是可以终止继续回收,不再继续进行股权回收的。但应该注意的是,就现在在继续回收中,要终止回收的,应当依法进行,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

什么是继续回收?

依据《证券法》第81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平台的证券买卖,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回收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回收要约。这样来看,所谓继续回收,是指已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票的投资者继续回收上市公司上市股票或非上市股票的行为。

换句话说,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只须已经持有某一上市30%以上股票后,仍需回收该公司股票的,就应当依法先向该公司发出回收要约,继续回收该目的企业的股权。

在实践中,公司在继续回收中终止回收的情形一般有如下几种:

1、回收要约有效期限届满。有效期限届认可味着该等回收要约辨限届满,目的公司没给出同意回收的承诺或提出新邀约的,公司可不再受其所发出回收要约的约束,可以终止继续回收行为。但若回收要约有效期届满正值法定休假日,则回收要约的有效期顺延至下一营业日结束时。

2、回收数目已达到预定回收的股份数目。在回收要约有效期限届满前某一特定时间,可因目的公司股东供应踊跃,公司于有效期限届满前已持有预定股份,于此场所下,继续回收自动终止。

3、要约或认购协议约定单方终止继续回收事宜出现时,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继续回收。

应该注意的是,公司在继续回收中终止回收的,需要严格依法进行,由于继续回收要约同样具备法律效力的,一旦公司在继续回收要约中擅自终止回收的,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目的公司相应的损失。

因此,无论是继续回收,还是在继续回收中终止回收的,最好先行咨询专业公司法律师后,小心重过剖析讨论再作决定。

Tags: 中小企业 企业并购 股权收购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