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进行股权回收,不是只有回收成功或者回收失败两种结果的,在肯定状况下,公司是可以终止继续回收,不再继续进行股权回收的。但应该注意的是,就现在在继续回收中,要终止回收的,应当依法进行,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
什么是继续回收?
依据《证券法》第81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平台的证券买卖,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回收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回收要约。这样来看,所谓继续回收,是指已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票的投资者继续回收上市公司上市股票或非上市股票的行为。
换句话说,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只须已经持有某一上市30%以上股票后,仍需回收该公司股票的,就应当依法先向该公司发出回收要约,继续回收该目的企业的股权。
在实践中,公司在继续回收中终止回收的情形一般有如下几种:
1、回收要约有效期限届满。有效期限届认可味着该等回收要约辨限届满,目的公司没给出同意回收的承诺或提出新邀约的,公司可不再受其所发出回收要约的约束,可以终止继续回收行为。但若回收要约有效期届满正值法定休假日,则回收要约的有效期顺延至下一营业日结束时。
2、回收数目已达到预定回收的股份数目。在回收要约有效期限届满前某一特定时间,可因目的公司股东供应踊跃,公司于有效期限届满前已持有预定股份,于此场所下,继续回收自动终止。
3、要约或认购协议约定单方终止继续回收事宜出现时,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继续回收。
应该注意的是,公司在继续回收中终止回收的,需要严格依法进行,由于继续回收要约同样具备法律效力的,一旦公司在继续回收要约中擅自终止回收的,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目的公司相应的损失。
因此,无论是继续回收,还是在继续回收中终止回收的,最好先行咨询专业公司法律师后,小心重过剖析讨论再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