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平时管理中,有少部分职员常常性迟到、早退,甚至常常性旷工,这对公司而言,显然是不可以同意的事情。总是一旦发现此类职员,公司一定痛下杀手,婉转的是劝退,干脆的直接除名。公司除名固然一时爽,但如果没注意到除名条件,合法进行除名,就会惹来官非,赔偿职员损失。
除名条件
除名是由企业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置方法。一般情况下,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越肯定期限,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名字的行为。但除名不是公司相除就除的,需要符合以下除名条件,并依法进行才能做到无后患除名:
1、职工常常旷工没正当理由;
2、经批评教育无效;
3、旷工达到肯定时间,如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30天。在计算连续旷工天数时应该注意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进行计算。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该注意,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越30天的计算,是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
4、应该注意除名是有时限规定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20条规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了错误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能超越五个月,其他处分不能超越三个月。也就是说,除名需要在犯了错误之日起五个月内做出决定,不可以秋后算账。
应该注意的是,除名只不过公司单位开除职员,所以单位按程序作出的“除名”决定,应当以书面的方法送达给职员,同时准时结算职员的薪资,该是职员应得的分毫不少,防止致使额外的纠纷。
最后需要说的是,除名对公司来讲,只不过开除去一个职员而已,但对职员来讲,这是一件有关职员个人及其家庭生计方面的大事,职员势必很慎重对待的,总是那怕聘请律师打官司也在所不惜。因此,期望公司需要合理合法做出除名决定,事先咨询专业公司法律师也是一个剔除法律风险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