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陈-伟律师手机:13715219058)
1、什么是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别人生命的行为。2、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别人的生命权。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别人的生命权。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刑法中生命起始的标志能说为胎儿脱离母体后,开始独立呼吸。生命的终止国内实践中以心脏停止跳动为标志。依据有关司法讲解,心脏不可逆转地停止跳动,可以认定为生命已经终止。因此,母体中的胎儿与尸体都不可以作为故意杀人的罪的客体,但侵犯其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侮辱尸体罪。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推行了非法剥夺别人生命的行为。(1)、行为的非法性,即没非法阻断的原因。有合法依据的行为则不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正当防卫中杀死不法侵害者、对死刑犯依法实行死刑等。(2)、有剥夺别人生命的行为。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如枪击、借助别人或动物,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如妈妈不给婴儿喂奶致使其饿死。不作为方法的故意杀人比较少见,一般需要行为人对预防被害人的死亡负有特概念务为首要条件,这种责任或义务的形式或者基于身份、职务,或者基于先前行为,如一成年人带一未成年外出,在遇野兽侵害时,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放纵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就是以不作为的方法推行了故意杀人行为。(3)、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犯罪既遂的状况下,行为需要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3.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14至16周岁的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为本罪的主体。另外,应该注意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回话建议指出,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须故意推行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导致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导致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4.犯罪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有非法剥夺别人生命的的故意。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与是可以是间接故意,一般以作为的方法推行犯罪行为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以不作为的方法推行犯罪行为主观方面总是为间接故意。行为人没非法剥夺别人生命的故意一般为意料之外事件。如在森林里,误将人当成动物而开枪将它打死,行为人主观上没非法剥夺别人生命的故意,认定为意料之外事件。3、故意杀人罪的认定(一)罪与非罪1.是不是有行为违法的阻断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料之外事件、竞技比赛与实行公务将别人杀死,一般不构成犯罪。2.别人行为引起自杀案件的认定(1)帮助自杀行为。
帮助自杀,是指:1、别人已有自杀意图,行为人对其在精神上加以鼓励,使其坚定自杀的意图,2、或者给予物质上帮助,使别人得以达成其自杀意图,3、或者受已有自杀意图者的嘱托而直接将它杀死。在民事侵权行为法中,受害人的赞同是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但剥夺别人生命违背法律及公序良俗,所以帮助自杀行为原则上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安乐死”愈加多的得到社会的认同,但在现在国内立法尚未承认其合法的首要条件下,“安乐死”行为仍构成故意杀人罪。当然,对于帮助自杀行为,因为其不是“剥夺别人生命”的唯一缘由,有时可能是次要缘由,因而其风险小,处罚应考虑从轻、减轻或免除。但仍然应当追究其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2)教唆自杀行为。
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通过劝说、利诱、命令、胁迫等办法使没自杀意图的人产生自杀决意并推行自杀行为。因为教唆者主观上具备杀人故意,客观上推行了教唆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教唆对象为无责任能力人,教唆者应以故意杀人罪的间接实行犯对待。
(3)相约自杀
相约自杀是指行为人和别人一块约定好一块自杀,但最后行为人没推行自杀的行为。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具备杀人的故意,而且以自己也要自杀为首要条件,客观上也放纵了他们的自杀行为,因此,对于行为人的行为也应当以故意杀人论处。但在量刑事方面因其社会风险性小,可以考虑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间接杀人”。教唆未达到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杀害别人,因为行为的推行者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所以行为者事实上是教唆者的“工具”。此教唆者在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被教唆者推行的行为应视为是由教唆者本人推行的。教唆者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三)故意伤害(致死)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未遂)罪不同。二者主要有什么区别在于犯罪有意的内容不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只有伤害别人身体健康的内容,别人死亡是因为过失所致,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则以剥夺别人生命。(四)故意杀人罪与风险公共安全性质的犯罪不同。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方法杀人的,假如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则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罪构成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不特定是指风险行为的害处结果事先没办法确定,风险公共安全行为一经推行,其犯罪后果就具备紧急性与广泛性。4、罪数及其转化1.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别人或者以其他办法非法剥夺别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备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根据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别人的,根据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员工借助职权犯前三款罪的,根据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2.刑讯逼供罪与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员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根据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3.虐待被监管职员罪与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职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紧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紧急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根据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职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根据前款的规定处罚。4.聚众“打砸抢”与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根据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最重要分子,根据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5.聚众斗殴罪与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根据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6.组织和借助邪教组织犯罪与故意杀人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借助邪效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1999.10.20法释[1999]18号)第四条组织和借助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别的人推行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7.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实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2000.11.15法释2000〕33号)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丢弃,导致被害人没办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紧急残疾的,应当分别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8.打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打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怎么样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6号)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打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推行打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打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9.抗税罪与故意杀人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六条推行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5、对故意杀人罪的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情节较轻”的理解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指义愤杀人、大义灭亲、被害人请求、防卫过当、因遭受被害人长期的迫害而杀人、帮助自杀等。2.故意杀人罪死刑的适用国内死刑适用的政策是严格限制死刑,坚持少杀、慎杀。《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紧急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假如不是需要立即实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实行。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10.27法[1999]217号)指出:“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规范。对故意杀人犯罪是不是判处死刑,不只要看是不是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状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必须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紧急风险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不同。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实行。应该注意严格区别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一样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不同。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导致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有意的性质和内容是完全不同的。不注意区别犯罪的性质和有意的内容,只须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不对的,这在以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方法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能判处死刑。”因而在故意杀人罪中,因激愤杀人,因邻里宅基地、山林、田地、水流等纠纷杀人,因恋爱、婚姻、家庭纠纷杀人,因民间纠纷杀人,一般不应当适用死刑立即实行。
6、有关的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别人或者以其他办法非法剥夺别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备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根据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别人的,根据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员工借助职权犯前三款罪的,根据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员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根据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职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紧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紧急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根据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职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根据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根据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最重要分子,根据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根据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7、故意杀人罪的有关司法讲解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10.27法[1999]217号)(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规范。对故意杀人犯罪是不是判处死刑,不只要看是不是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状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必须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紧急风险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不同。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实行。应该注意严格区别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一样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不同。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导致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有意的性质和内容是完全不同的。不注意区别犯罪的性质和有意的内容,只须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不对的,这在以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方法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能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借助邪效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1999.10.20法释[1999]18号)第四条组织和借助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别的人推行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八条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借助邪教组织破坏法律推行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方法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实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2000.11.15法释〔2000〕33号)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丢弃,导致被害人没办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紧急残疾的,应当分别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说明]侵犯的客体,是别人的生命权利。这是不同于其他各种犯罪的本质特点。(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别人生命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个别的表现为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