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官服役条例》对现役军官的奖惩作了如下规定:
第二十五条、军官在作战和军队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获得显著成绩,与为国家和人民做出其他较大贡献的,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与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荣誉称号与其他奖励。
第二十六条、军官违犯军纪的,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紧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衔、降级;撤职;开除军籍与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对被撤职的军官,依据其所犯了错误误的具体状况,任命新的职务;未任命新的职务的,应当确定职务等级待遇。
第二十八条、军官违法乱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