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诉讼怎么样确定原告被告
针对这个问题,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建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建议》第60条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舍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一同原告;已明确表示舍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故此,假如起诉时原告只起诉了部分继承人作被告,法院会追加其他继承人作为一同原告,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为原告。继承人不愿做原告又不愿做被告的不可以列为第三人,只能选择舍弃或做为被追加的原告。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
起诉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根据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他们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情:
原告的名字、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字、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名字、职务、联系方法;
被告的名字、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字、住所等信息;
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名字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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