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效婚姻与已被撤销的婚姻在存续期间的财产应该如何分割呢?
1、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置;
2、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因为无效婚姻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可以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就是指共有各方依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率推荐。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建议》中的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质状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除此之外,还有两项特别规定: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患有紧急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合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赖死者抚养且缺少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对死者扶养较多,可以分给他适合的遗产。以上这类规定,虽然是针对未办结婚登记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言的,但对于无效婚姻,也同样具备指导意义。
2、关于一同债权、债务问题
对于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问题,要依据实质状况分别处置:
1、假如所享有些债权或所承担的债务纯属个人支配,则另一方对此不享有权利亦不承担义务。
2、假如所享有些债权源自双方的一同劳动所得、所承担的债务用于一同的生产、生活,则由双方一同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
对于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状况,在分割财产时民法典作了明确规定:不能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即在解除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时,凡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财产,不可以分割给第三者。这是针对目前的重婚现象及有些人甘为“二奶”并以此作为赚钱的方法而提出来。如此规定,有益于遏制“二奶”的非法目的,保障合法老婆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