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现年15岁,其爸爸妈妈于1997年时通过诉讼方法离婚,经法院判决,A随妈妈生活,由爸爸每月支付五百元的抚养费。因为从小爸爸妈妈离异,A性格忧郁沉闷,在学校无心学习,既不擅长与人交往,也没什么朋友。今年8月间,A因小事与同学起争执,一怒之下把同学打伤了。该同学由于治疗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在校方调解下,受伤同学的爸爸妈妈赞同将赔偿款降至3万元,并可在一年内分期付清。然而,A的妈妈近年来体弱多病,自去年起已病退在家,经济上并不宽裕,没办法在一年内支付3万元。于是,A母找到了A父,期望其能承担部分赔偿金额。然而,A父表示:双方已离婚,A也判归妈妈抚养,自己也一直按判决每支付抚养费,此外,自己不承担任何其他的义务。因此,对于A打伤同学要进行赔偿一事,自己并不承担任何责任。A妈妈向律师咨询A爸爸的做法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是离结婚以后双方对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离结婚以后,子女无论由爸爸或妈妈直接抚养,仍是爸爸妈妈双方的子女。离结婚以后,爸爸妈妈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这样来看,爸爸妈妈对子女的权利义务是基于爸爸妈妈子女身份而产生的,只须身份存在,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就存在,而爸爸妈妈子女关系不因爸爸妈妈离婚而改变,夫妻离结婚以后,不论子女随哪一方生活,爸爸妈妈双方仍对子女负有教育 、抚养、保护的义务,离婚或支付抚养费不可以成为其免除上述义务的原因。因此,本案中,在A妈妈确没办法承担全部赔偿成本的状况下,A爸爸仍要承担支付赔偿金额的责任。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爸爸妈妈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爸爸妈妈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爸爸妈妈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可以独立生活的子女,有需要爸爸妈妈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爸爸妈妈,有需要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爸爸妈妈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别人导致损害时,爸爸妈妈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爸爸妈妈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爸爸妈妈离婚而消除。离结婚以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爸爸妈妈双方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