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居离婚的程序
离婚有两条渠道,法院诉讼离婚和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两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合处置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需要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分居协议离婚程序
协议离婚过程中离婚协议的起草过程,应十分慎重,决不可以草率行事,必要时最好请律师把关。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离婚登记第十条中国大陆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一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中国大陆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一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与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置等事情协商一致的建议。
假如双方都赞同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可以达成共识,自2003年十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修改推行后,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十分便捷。
3、分居诉讼离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离婚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需要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然赞同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就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须经过下面三个程序:
第一阶段:起诉阶段。这一阶段包含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有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同意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察;
3、经审察起诉符合法律规定、需要,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15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假如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是什么原因在15日内不可以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如果审察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含以下几个程序:
1、法庭调查;
2、法庭辩论;
3、法官主持调解;
4、调解无效、判决。
离婚诉讼结束,但假如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15日(1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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