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房地产分割协议书需要公证吗
不需要进行公证程序。关于夫妻间财产分配的协定在效力上并未将公正作为必要首要条件条件,当事人并不是需要强制进行公证。男女双方有权利就婚姻关系持续期内所获得的财产与个人在结婚以前所拥有些财产作出决定,可以将它分别视为各自独立所有、视为二人共有或部分由其中一方所有、部分为二人共有。这些的约定需要采取书面的形式予以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一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一同所有。约定应当使用书面形式。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了解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2、夫妻房地产分割的方法有什么
夫妻之间关于房地产分割问题,主要有协商解决与通过法律诉讼来处置两类办法。
若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此时便可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求公正裁决。
人民法院将会依据当事人的实质情况与房地产的特殊性质,在充分考虑儿女抚养权归属、女人保护及无过失方利益的首要条件下作出明确的判罚。
关于离婚房地产的分割,以下即为有关规定:
第一,假如房地产证在此前就已获得并登记在某一方的名下,并且支付了完全的购房款项,那样此房地产在法律意义上便是这位当事人的私人财产;
第二,假如在结婚以前已经支付了房地产的部分首付款项,而之后由夫妻二人一同承担贷款,其中一同还款的这部分内容,与相对应的增值额度,便都被视为他们的夫妻一同财产;
再者,若在结婚以前购买了房地产用作婚姻住宅,并且将它登记在某一方的名下,此房地产仍然被视作他们的夫妻一同财产。
最后,即便在结婚以前,爸爸妈妈已经为他们两人分别购买了房子,然而若爸爸妈妈有明确表明这笔赠与资金是给他们各自的孩子的话,不只这笔资金是他们各自的私人财产,而且也不应当被算作夫妻的一同资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一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些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没有进行公证的状况下,夫妻间达成的财产协议亦具备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有权利就他们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结婚以前所拥有些财产作出明确的归属安排,包含选择独立所有、一同持有或者将部分财产划归其中一方所有。然而,这种约定需要以书面形式加以明确表达。因此,公证并不是强制性的程序需要,只须双方自愿并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便足以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