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知情权是股东行使其他股权的基础,具备固有性、共益性与基础性的特征,这个权利是不可以被实质性剥夺的。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必须具备的文件,是规定公司名字、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名字或者名字、股东的出资方法、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企业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等重大事情的基本文件。关于股东知情权主体、范围、对象的基本规定不可以被实质性剥夺,但可以通过公司章程予以扩张,也可以对股东知情权行使时间、地址、方法予以适合限制,以防止股东知情权的不当行使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公司章程对股东知情权予以扩大后,应做好相应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强化股东泄露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补充:
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企业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无论在公司发起设立时还是设立后,对于该规范,当事人均不能以约定排除其适用。股东对其知情权通过事前约定舍弃的,并不影响股东再行向公司倡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