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鉴别有什么区别
医疗事故鉴别与医疗损害鉴别在性质、目的和程序上存在显著不同。
1.医疗事故鉴别主要由医掌握组织专家进行,目的是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行政处罚的依据,并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的追究。这一鉴别活动侧重于对医疗事故行政处置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辨别和判断。
2.而医疗损害鉴别则是由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别机构进行,旨在判断医院的诊疗过程是不是存在过错、该过错与病人损害后果之间是不是有因果关系与过错参与度。
2、做医疗鉴别需筹备什么材料
对于医疗机构来讲,进行医疗鉴别需要筹备一系列详尽的材料。
1.包含住院病人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建议、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还需提供住院病人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赞同书、手术赞同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对于抢救急危病人的状况,需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也应包含在内。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依法具备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类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也是必要的材料。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别有关的其他材料也应一并提供。
这类材料的筹备对于医疗鉴别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至关要紧。
不配合鉴别的责任承担
医疗机构若不配合医疗事故鉴别,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1.当病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断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时,若医疗机构不配合提供必要材料,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掌握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对病人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断定。
2.对于没办法断定等级的二级、三级医疗事故,将按同级甲等定。此时,责任程度将根据完全责任断定,医院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鉴别过程中的配合度,以保障病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医疗机构应认真对待医疗事故鉴别工作,积极履行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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