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有什么部分构成
病历作为医疗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记录,其内容包括多个部分,既有客观性病历资料,也有主观性病历资料。
1.客观性病历资料主要涵盖了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赞同书、手术赞同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与护理记录等。
这类资料是病人医疗过程的要紧记录,患方有权需要复印。
2.主观性病历资料则包含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建议和病程记录等,患方虽不可以直接需要复印,但可以需要封存,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2、病人的权利义务
在医疗过程中,病人享有肯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1.病人有权需要复印或复制客观性病历资料,并有权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或其复印件。
2.病人也有妥善保管门诊手册的义务,不能抢夺病历资料。在复印或复制病历时,病人还需缴纳相应的工本费。
这类权利和义务的设定,旨在保障病人的知情权和医疗安全。
医疗机构和大夫的义务
医疗机构和大夫在医疗过程中同样承担着要紧的义务。
1.医疗机构有妥善保管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的义务,确保病历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大夫则拥有自主制作病历的权利,但同时也需要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需要书写病历。
2.大夫在书写病历时,不能进行涂改、伪造、隐匿或销毁,这是大夫需要遵守的基本职业道德和法律责任。
3.大夫在修改病历中的错字时,应当用双划线划在错字上,不能使用刮、粘、涂等办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4.在抢救急危病人时,如因状况紧急未能准时书写病历,有关医护职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以确保病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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