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答案是相反的,不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讲解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法释〔2020〕27号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
广东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讲解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粵高法〔2020〕1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1、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建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筹资担保公司、地区性股权市场、典当行、筹资出租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有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讲解。
2、其它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讲解中予以明确,请遵照实行。
3、本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