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邓某1将它持有些某公司35%股权出售给邓某2,双方签订的《股权出售协议书》约定股权出售价格1元,并据此完成变更登记。后税务机关稽查发现:一是民事生效判决书确认双方的股权出售价款为30万元,二是邓某2通过关联账户向邓某1支付股权出售价款30万元。最后,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置决定书》对邓某1追缴应缴未交税款,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之规定,未加收滞纳金。
剖析:所谓阴合同对应买卖主体之间实质生效实行的高价合同,阳合同对应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合同。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方法少缴纳税款,构成偷税。一方面,现在税务机关的监管口径来讲,对阴阳合同偷税打击力度大,处罚倍数高;其次,对偷税涉及的少缴纳税款不受三年、五年追征期的限制,买卖双方通过隐蔽方法在当下达成,将来被税务机关查处后,即使免罚,依旧面临被追交税款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