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当事人之间因民间借贷以外的其他行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如交易、承揽、股权转债权、合伙纠纷、损害赔偿、精神损失等,在事后通过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对债权进行了确认,原告以此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请求他们偿还其借款的,审判实践中应怎么样处置,存在不同认识。
一种看法觉得,无论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刚开始形成是什么原因为什么,当事人之间已经通过借据、收据、欠条的形式将债权债务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而且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对债权债务进行变更,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根据当事人请求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另一种看法觉得,虽然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意思自治形成某种法律关系,原告亦有权依法行使诉权,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仅仅依据原告诉请的民间借贷关系,将没办法对债权债务数额等基础事实加以准确认定,从而影响最后判决的法律成效和社会成效,因此,应当在审察认定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基础上查明案件事实,认定双方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只有如此,才可以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加以准确认定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