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就我们的倡导提供证据,虽有关法律亦规定了法院调取证据的情形,但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行使的是调查权,而非侦查权,男方未就我们的倡导提供证据和线索,却需要法院调查女方名下可能存在的所有银行卡和按期存单,为其倡导尽量的全方位搜集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宗旨和要义,故对该调取证据的申请不予支持。
男方需要调取女方爸爸妈妈薪资收入、银行流水及房屋卖家的银行流水的申请,因该申请侵犯别人个人隐私,故对该项申请不予支持。
诉讼请求
男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隐匿夫妻一同财产约70多万元,离婚时未分割,现需要分割,而且要多得,诉讼费由女方出;
2、2018年2月至11月之间被告交通银行存款826158.26元与鞍山银行22094.59元,在之前的庭审中没处置,因此我需要倡导权利;
3、2018年2月至12月被告支付宝余额存款予以分割;
4、2018年2月至12月被告各银行按期存款、理财项目予以追讨;
5、利息要返还。
一审察明
2018年,男方将女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同时分割夫妻一同的房地产及存款80万元。立山法院2018年11月27日做出(2018)辽0304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去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并对夫妻存续期间的房地产及一同存款进行分割。
2021年女方以离结婚以后财产纠纷为由将男方诉至该院,需要分割离婚时未予分割的夫妻一同财产144400元,男方在该次本诉中提出反诉,需要分割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薪资约80000元。该院做出(2021)辽0304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上诉至鞍山中院,鞍山中院发回该院重新审理。
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重新进行审理,女方变更了诉求,需要分割男方名下农业银行及薪资卡的收入,与女方为男方垫付的房贷款项。同时男方也变更了反诉的诉讼请求,需要分割女方的存款薪资,支付宝等财产。该院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2022)辽0304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男方不服上诉至鞍山中院,鞍山中院认同该院一审程序中查明的案件事实,并作出(2022)辽03民终2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确认了女方名下的薪资卡、交通银行、鞍山银行、与支付宝的财产均已经分割完毕。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觉得,双方当事人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或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发现他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应予以分割。关于男方倡导被告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恶意隐匿夫妻一同财产,用夫妻一同财产为女方的爸爸妈妈购买房子,侵害夫妻共有财产约70多万元一节。该院依男方申请,依法调取了女方爸爸妈妈购房记录,该证据并不可以证明女方用夫妻一同财产为其爸爸妈妈购买房地产,侵害男方合法权益。关于男方此项倡导,除向该院申请调取证据外,庭审并未就其倡导向该院提供其他书面证据予以佐证,其诉求无证据支持。故对原告该项诉求不予支持。关于男方倡导分割被告女方在2018年2月至11月之间交通银行存款826158.26元与鞍山银行22094.59元、2018年2月至12月被告支付宝余额存款、2018年2月至12月被告各银行按期存款、理财项目,并倡导女方支付利息一节。经庭审调查得知,男方诉女方离结婚以后财产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在2018年的离婚诉讼中,与(2022)辽0304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2022)辽03民终2263号民事判决书中已对原告的以上部分诉求做出分配及处置,原告该部分诉求系重复起诉,故该院对该诉请不予审理。关于男方向该院提出追加被告女方爸爸、妈妈为第三人一节。
本案为离结婚以后财产纠纷,第三人是不是到场不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清,案件处置结果与第三人无利害关系,且男方也未向该院提供第三人需要参加诉讼的证据线索和理由,故本案不适合追加为第三人。关于男方申请法院调取被告爸爸妈妈在9月份买房买卖记录与被告爸爸、妈妈薪资及银行流水一节。买房买卖记录与本案具备关联性,法院依法予以调取,但被告爸爸妈妈的薪资及银行流水与本案没关联性,案件处置结果与该二人没利害关系,薪资及银行流水涉及个人隐私,不应予以调取。综上,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男方的诉讼请求。
上诉建议
男方上诉主要事实与理由:
1、审判程序违法。
2、恳请法院调取详细全方位的证据,重点调取女方2015到2017年年末银行流水,看女方账面上是不是有大额款项转出到她爸爸妈妈的帐面上。这是本案的焦点所在。
3、恳请法院调取女方在2018年将来,在所有银行的按期存款状况。
4、恳请法院调取被告爸爸妈妈的薪资收入及银行流水详情,证明女方爸爸妈妈没这个购买能力。
5、需要驳回并推翻原判决,彻底撤销原审判内容,依法改判。
女方辩称,服从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觉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倡导,有责任提供证据。综合本案当事人的诉辩请求和理由,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是不是隐匿财产从而致使离婚时未予分割。本院分别讲解如下:
关于上诉人男方提出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隐匿夫妻一同财产约70万元用于为爸爸妈妈、儿子买房及为儿子买车一节,因男方并未就该倡导提供证据,故本院对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男方提出一审法院法官审判程序违法一节,本院经审察,未发现一审法院法官在审理本案时存在审判程序违法情形,故对该倡导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男方需要调取女方2015年到2017年年末在所有银行的流水、调取女方2018年后在所有银行的按期存款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就我们的倡导提供证据,虽有关法律亦规定了法院调取证据的情形,但法院在民事诉讼倡导提供证据和线索,却需要法院调查女方名下可能存在的所有银行卡和按期存单,为其倡导尽量的全方位搜集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宗旨和要义,故对该调取证据的申请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男方需要调取女方爸爸妈妈薪资收入、银行流水及鞍山立山区水岸华府房屋卖家的银行流水的申请,因该申请侵犯别人个人隐私,故对该项申请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男方需要分割女方在2018年2月至11月之间交通银行存款826158.26元、鞍山银行存款22094.59元及2018年2月至12月女方支付宝余额存款一节,因之前的生效判决已对上述款项作出分配及处置,上诉人的该项诉求系重复起诉,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可以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了解,适使用方法律正确,应予保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2022)辽03民终4411号 离结婚以后财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