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和范某于2020年5月份结婚,结婚以后居住在二人出资购买的房子内,范某结婚以前个人另一套房子。结结婚以后,范某将闲置的个人房子租出,将租金单独存储于一张银行卡内,赵某对其该种行为非常是生气。二人因房子租金问题发生争执,范某觉得是其个人结婚以前房子的租金应由其个人所有,赵某则觉得收益在结婚以后产生,应该是一同财产,那样二人哪个的说法正确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一同财产,归夫妻一同所有:
(一)薪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常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一同所有些财产。”
房子租金是经营收益,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将结婚以前个人的房子出租所收取的租金是夫妻一同财产。本案中,范某和赵某二人没特殊约定,所以范某出租结婚以前个人房子所获得租金是夫妻一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