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结婚以后因安置房再起纠纷,调解员释法明理止纷争!“真的非常感谢你们的耐心调解,我已经顺利办完房子登记手续了。”2023年4月7日,一名当事人给安徽滁州琅琊区人民法院调解室打来电话,难掩喜悦之情。
2002年12月,胡某某与王某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结婚以前,胡某某与王某某共有一处马上拆迁的房子。2009年该房子拆迁后,双方按离婚协议约定各分得一套安置房。胡某某所得安置房,因其不慎将拆迁房的房地产证丢失,需补办房地产证后才能办理安置房的登记手续。胡某某便找到王某某,期望其配合自己补办拆迁房的房地产证,王某某却一直拒不配合。眼看安置房迟迟没办法登记到自己名下,胡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双方当事人赞同,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特殊关系,调解员便使用电话调解的方法与双方当事人交流。在交流过程中,王某某虽口头答应配合胡某某补办房地产证,但一直没实质行动。
调解员从情理和法理的角度,耐心与王某某交流,告知其签订的离婚协议是经过行政机关确认的,具备法律效力,其有义务帮助胡某某补办房地产证。在调解员耐心的释法明理下,王某某最后表示想配合胡某某补办房地产证。2023年4月7日,办完房地产登记手续的胡某某第一时间打电话向调解员,推荐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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