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与姚某系夫妻,两人于2015年2月签署《婚内协议书》约定夫妻共有些一套房子归老婆郑某一人所有,但没有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后老公姚某向赵某借款,到期未偿还,债权人赵某起诉姚某以其夫妻名下共有些那套房子用于偿还债务。老婆郑某提出异议,以《婚内协议书》已约定房子归属为由请求不予实行房子。
法院觉得,郑某和姚某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借款发生前或发生时,赵某了解该协议约定内容,故该约定对赵某不产生法律效力,债务应当根据在夫妻一同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引起的物权变动,其效力可分为对内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即在夫妻内部发生效力,对当事人具备约束力。原则上均不具备对外效力,不可以对抗婚姻关系外的与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买卖的第三人,除非该第三人知情。但继承状况除外,假如一方在协议生效后死亡,继承人获得的是被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其不是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不能对抗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