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出租、借用等情形机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与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是该机动车辆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辆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交易或者其他方法出售并出货机动车辆但没有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是该机动车辆一方责任的,由受叫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是该机动车辆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未经允许驾驶别人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是该机动车辆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辆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是该机动车辆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辆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投保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以交易或者其他方法出售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的,由出售人和受叫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偷窃、打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的,由偷窃人、打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偷窃人、打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辆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是该机动车辆一方责任的,由偷窃人、打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辆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辆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成本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辆参加大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辆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辆不明、该机动车辆未参加大制保险或者抢救成本超越机动车辆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每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成本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免费搭乘人损害,是该机动车辆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辆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