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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证登记男方1%女方99%,离婚时按份分割还是均分?

www.bibcp.com 2024-11-29 婚姻家庭

离婚,房地产讼争一波三折

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申诉人……这类在法律文书中加在程青名字前面、伴随诉讼程序变换的不同称谓,记录了在2020年春至2021年冬的中国北京,一名中年女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的倔强和她对国家法治的坚定信仰;这起案件经检察院抗诉后获改判,也成为这一年中,检察机关贯彻落实能动履职、精确监督司法理念的又一次鲜活实践。

“你的案子市检察院已经向法院提出抗诉了”。2021年8月13日,北京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助理李莹打电话公告程青案件的进展状况。

“电话里,我听到她哭了”,李莹说。

程青是李莹参与办理的一块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当事人。因离婚时房地产分割产生纠纷,程青将前夫汪军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根据房地产登记时与前夫约定的份额分割房地产。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均以“双方未对房子权属作出明确约定”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程青向北京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申请,需要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审判结果进行监督。

在得知检察院已向法院提出抗诉的那一刻,程青涌出的泪水中有感激、有委屈、有心痛……15年的婚姻和感情,最后要使用方法律来作出了断。


▶▶十五载婚姻解体 为房地产分割诉至法院

2011年2月,程青与汪军登记结婚。一年后,夫妻两个在北京某区购置了一套93平米的产品房。2012年3月,程青支付了首付款39万元,其余88万元贷款于2014年3月还清。程青说,原本汪军的收入就低,后来不少年一直都没工作。因此,购房首付与之后偿还房贷的钱主要源自我们的薪资收入、向爸爸妈妈借款及我们的结婚以前收入,汪军出资只有不到4万元。正因这样,2014年3月,新房收房时,两人在开发商处签订声明:该房地产为夫妻按份共有,其中程青占99%,汪军占1%。2019年6月17日,这套房地产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产权登记。办手续那天,程青因身体不适没到场,而是委托汪军代自己签字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主页“共有状况”一栏显示“按份共有”;附记页中显示“汪军占有份额1%,程青占有份额99%。”


除此之外,两人还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签署《声明》,约定汪军占1%,程青占99%,《声明》签字处也是由汪军代程青签的字。让程青没想到的是,2019年12月,汪军忽然提出离婚。程青虽对这份感情和这个家非常不舍,但汪军不愿回头的态度,让她最后赞同离婚。2020年1月,在将离婚事宜提上议程的那些日子里,夫妻二人的微信交流中还时常流露对彼此的关心。直到提起财产分割时,两人的争议摆到了桌面上。“他刚开始说自己什么也不要,最后又提出要平分这套房屋。”程青说。可是,当初房地产登记时是按份共有些,两人因此谈不拢。无奈之下,程青将家事诉至法院。

▶▶很难认定对房地产已“明确约定” “按份共有”诉求被驳回

2020年4月,程青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决自己与汪军离婚,并请求法院以房地产证书登记为准,依法分割与汪军按份共有些那处房地产。

程青觉得,汪军结婚以后长期不工作,她的薪资常被汪军滥用,现汪军已没办法履行家庭义务。2019年底,汪军忽然提出离婚,紧急伤害了夫妻感情,现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其与汪军离婚,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汪军则辩称,赞同离婚,但房地产比率不可以按99%和1%分。“这对我是不公平的。这么多年我对这个房屋也是有付出的,我需要对房地产平均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结婚以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20年3月分居。结婚以后双方购买房子一套,该房子的不动产权证书显示房子共有状况为按份共有,汪军共有份额为1%,程青共有份额为99%。关于不动产按份共有些状况,原告称,“依据房子的出资状况,他当时是认同我出资多的”。被告称,“办理房地产证的时候我并不了解1%和99%的意思是”;关于买房时具体的出资状况,被告称,“我大概出资三四万元,房子从购买到提前还贷确实是她出的多。”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程青申请,法院委托房产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子进行评估,房子价值总额为3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准许双方离婚。但关于涉案房子的分配,法院却觉得,虽然不动产权证书显示房子共有状况为按份共有,然该房地产为双方结婚以后购买,在婚姻存续期间一同偿还贷款,双方就该房子亦无其他约定情形。原告请求就以房地产证登记为准,即按99%的比率给原告、原告再按1%的比率给付被告折价款3万元,没法律依据,因此不予采信。

结合案件的实质状况,从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出发,法院最后认定涉案房子归原告程青所有,由程青向被告汪军支付相应房子补偿款150万元。

房地产登记证书上白纸黑字的份额比率为何会被认定是“没法律依据”?程青实在想不通。2020年11月,因不服一审判决,程青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察该案时明确争议焦点为“是不是存在夫妻财产约定,双方离婚时怎么样分割财产”。法院觉得,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一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一同所有。约定应当使用书面形式。而程青、汪军所签《声明》系为办理产权证书出具,且汪军表示不了解该《声明》的内容及意义。在双方未单独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约定的状况下,很难认定双方对涉案房子存在夫妻财产约定。程某虽然提交了录音、微信聊天截屏等证据,但结合录音时所处情境,汪军对于房子份额的表述并不是在理性平和状况下作出,亦未采取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没办法据此认定程青倡导的对房子的份额约定。

经过综合考量,二审法院认定程青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汪军就涉案房子权属作出过明确约定,遂于2021年1月25日驳回了程青的上诉请求,保持原审判决。

程青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3月17日,北京高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程青再审申请。无奈之下,程青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应认定夫妻对财产已作出约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子权属问题是不是存在夫妻财产约定”,北京检察院第二分院第六检察部主任齐红与检察官助理李莹接手办理此案后,经过充分调查核实与认真研判,觉得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事实缺少证据证明,适使用方法律错误,于2021年6月30日向北京检察院提请抗诉。

在提请抗诉报告中,办案检察官详细讲解了对此案的监督理由——

夫妻将结婚以后购买的房子登记为按份共有,不止是一种特别的意思表示,而且是双方已经完成的行为,该意思表示和登记行为经过了房子管理部门的确认。这样来看,双方通过权属登记的方法明确约定了涉案房子的份额,审判机关觉得双方未单独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约定,是适使用方法律错误;


申请人程青提交的证据,可以佐证被申请人汪军知道并认同房子份额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汪军作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我们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其称不了解《声明》的内容和意义,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觉得汪军对于房子份额的表述并不是在理性平和的状况下作出,富有强烈的主观色彩,认定事实缺少证据证明;


依据有关规定,夫妻间无书面财产约定,但双方均认同或有证据足以表明存在财产约定合意的,应认定财产约定成立。本案中,程青提供的房子产权证书足以认定财产约定合意,在已经存在不动产登记的状况下,机械地需要当事人作出书面形式的财产约定,与立法本意不符。不动产登记具备公示效力,对内对外均有约束力,对于认定不动产的归属、定分止争、维护买卖安全具备要紧意义。

“本案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行政机关将《声明》等程序作为登记规范,目的在于确定登记内容,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降低纷争,树立行政权威。在没相反证据证明的状况下,司法裁判结果不应与行政登记内容相悖。”齐红说。


北京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经审察觉得,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认定双方未对房子权属作出明确约定与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不按双方约定共有份额分割涉案房子确系适使用方法律错误——

从双方意思表示上看,在办理房子产权证之前,汪军持程青的授权委托书同意了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员工的询问,并以自己及程青的名义签署了《声明》。之后,他也曾多次表示对涉案房子的明确认同,法院关于汪军对于房子份额的表述“并不是在理性平和状况作出”的认定缺少证据证明;

从要式法律行为需要上看,汪军以自己及程青的名义签署的《声明》系采取了书面形式,本案不应机械地以双方之间没一份名为《夫妻财产约定》的书面材料就不承认双方关于财产份额的约定,而应结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书面材料及立法本义进行认定,《声明》实质是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按份共有些书面约定,符合法律关于夫妻财产约定采取书面形式要式的规定,二审判决认定双方“未采取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与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

从房子产权登记结果看,不动产权证书是落实共有权人关于财产约定的载体,房地产登记机关亦是根据所有权人的意思表示进行产权登记,一经登记即具备确认共有权份额的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中心向汪军、程青颁发的不动产权证反映了二人对财产份额约定的结果,在没相反证据的状况下,对涉案房子的份额认定不应与不动产权登记内容不同。


依据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一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一同所有。约定应当使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的约定,对双方具备约束力。本案中,双方存在合法、明确的按份共有些财产约定,涉案房子应根据双方约定进行分割。原审判决未按双方约定分割婚内房子,适使用方法律错误。

2021年8月13日,北京检察院就此案依法向北京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再审撤销原审及二审判决 房子按房地产登记份额分割

北京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北京高级法院对此案发回重审。

法院再审察明,汪军、程青在办理涉案房子登记时,双方出具《声明》,该《声明》约定双方对涉案房子按份共有:程青占99%、汪军占1%;登记机关的询问记录记载“申请人登记事情是不是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回答为‘是’”,汪军在该询问笔录上签字。

依据查明的事实,法院觉得,汪军、程青将房子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并且在办理登记的《声明》中明确约定为按份额比率为汪军1%,程青99%。汪军签署《声明》并向登记机关表明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这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对房地产作出了按份共有些约定,并且已根据该约定进行了物权登记。该约定和登记具备法律效力,对汪军、程青具备约束力。因此,对于涉案房子,应当根据按份共有些约定进行分割。程青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对于房子分割处置有误,再审予以改正。

2021年12月23日,法院判决撤销有关此案判决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判决涉案房子归程青所有,程青在判决生效30日内给付汪军房子折价款3万余元。

“案件虽然尘埃落定,但办案过程引发了大家很多考虑。”齐红在同意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高检党组提出,抗诉案件不在于多,而在于精确。要重视对司法理念方面有纠偏、革新、引领用途的案件拓展精确监督,努力提供更好更优更实的民事检察商品,促进法治精神的传播和法治理念的培养。

齐红觉得,相较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生活,法律一直总结和抽象的。依法与适法相比,后者的困难程度更大。对于每一件民生小案,民事检察官都要“举轻若重”,确保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判断不出偏差。一个法律事实几经裁判到了检察环节,在抽象条文与具体案件事实的冲突中,需要一个价值判断,要作出妥当的案件处置结果且于法有据。


“北京检察院检察长朱雅频提出,要进一步树牢‘检察工作只有融入大局、服务大局才有天地,检察规范只有支撑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城市治理、基层治理才有价值’的理念。民事检察官要提升服务大局的自觉性和针对性,就要有依法治国的系统思维。”齐红说,结婚以后购房、产权登记,这种与百姓平时生活紧密关联的法律规定,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依法安排生产生活的理念和需要。司法裁判在深究了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忠实于事实的基础上,应作出有益于维护行政机关权威、保证产权登记稳定和买卖安全的裁判结果。要以执法、司法标准的统一,引领人民群众采取合法适度的方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引领诚信、友善、文明的社

Tags: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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