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国(男)与阿香(女)于2007年11月登记结婚。结婚以后因感情不和,于2021年9月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一个月离婚冷静期届满,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套自建楼房归女方所有,男方自愿舍弃,婚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2022年7月,阿国向临沭法院提起诉讼,倡导案涉楼房系结婚以前所建,是个人结婚以前财产,是其在离婚时赠与阿香的,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将楼房确定归其所有。
法院审理:
临沭法院经审理觉得,阿国与阿香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在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已经生效,协议系双方基于离婚这一首要条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处置等事情进行的整体处置。阿国系在经过离婚冷静期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离婚协议书,与阿香办理离婚手续,其应当认识并同意该行为对其产生的法律约束力。阿国签署离婚协议书时,自愿舍弃案涉楼房归阿香所有,且无证据证实双方进行财产处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另外,以离婚为目的而达成的财产处置协议,多伴有感情原因及补偿性质,是双方对利益衡平的考量,亦不可以理解为一般民事合同行为中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故对阿国需要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将楼房确定归其所有些倡导,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驳回阿国的诉讼请求。
后阿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临沂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律师说法: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与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置等事情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是协议离婚的法定要件。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依法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与债务处置的条约,对男女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恪守诚信原则如约履行我们的承诺。
本案中,阿国与阿香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合法有效,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不能擅自变更或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