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律商网

律商网

律商网 > 律师入门 >

离婚时自愿舍弃财产,事后还能反悔吗?

www.p5999.com 2024-11-14 婚姻家庭

阿国(男)与阿香(女)于2007年11月登记结婚。结婚以后因感情不和,于2021年9月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一个月离婚冷静期届满,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套自建楼房归女方所有,男方自愿舍弃,婚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2022年7月,阿国向临沭法院提起诉讼,倡导案涉楼房系结婚以前所建,是个人结婚以前财产,是其在离婚时赠与阿香的,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将楼房确定归其所有。


法院审理:

临沭法院经审理觉得,阿国与阿香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在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已经生效,协议系双方基于离婚这一首要条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处置等事情进行的整体处置。阿国系在经过离婚冷静期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离婚协议书,与阿香办理离婚手续,其应当认识并同意该行为对其产生的法律约束力。阿国签署离婚协议书时,自愿舍弃案涉楼房归阿香所有,且无证据证实双方进行财产处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另外,以离婚为目的而达成的财产处置协议,多伴有感情原因及补偿性质,是双方对利益衡平的考量,亦不可以理解为一般民事合同行为中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故对阿国需要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将楼房确定归其所有些倡导,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驳回阿国的诉讼请求。


后阿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临沂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律师说法: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与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置等事情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是协议离婚的法定要件。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依法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与债务处置的条约,对男女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恪守诚信原则如约履行我们的承诺。

本案中,阿国与阿香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合法有效,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不能擅自变更或撤销。

Tags: 婚姻家事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