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请求返还根据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双方当事人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一同生活,且给付金额较大的,应当予以支持。但若双方当事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已经一同生活的,需酌情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一同生活状况,对返还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或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第 5 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根据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是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一同生活;(三)结婚以前给付并致使给付生活活困难。”
该条规定若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需要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现实日常存在既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一同生活的情形,也存在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一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情形。
在前一种状况下,一般应当返还彩礼。但在后一种状况下,并不是需要返还彩礼,是不是返还彩礼与返还多少彩礼,应当依据案件的具体状况进行判断,在处置此类纠纷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原因来决定是不是返还彩礼与返还的数额:
(1)双方一同生活时间长短;
(2)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是什么原因;
(3)彩礼的数额;
(4)彩礼的实质用状况;
(5)女方妊娠、生育状况;
(6)订婚或一同生活的对姥爷示效应给双方当事人导致的社会评价影响;
(7)当地风俗习惯;
(8)双方的其他一同事务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