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需要明确的是,爸爸妈妈离结婚以后,携带孩子的一方拥有直接抚养权,而另一方也有监护权,只是通过按期支付抚养费、行使探视权等方法履行,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在以往二孩家庭离婚案件中,法院判决两个孩子各随爸爸妈妈一方生活的状况较多。这主要体现了爸爸妈妈双方利益优先的原则,即保证爸爸妈妈身边有子女伴随,同时一人带一个孩子从形式上来讲也较为平衡。即便双方当事人均倡导两个孩子的直接抚养权,也倾向于判决由双方各抚养一个孩子为宜。
然而,伴随《民法典》的颁布,其中婚姻家庭编的显著变化之一就是从爸爸妈妈本位转向孩子本位。对于本文开头热搜新闻中的状况,现在以下三种状况均大概。
一妈妈只能带走一个孩子这样的情况下,爸爸妈妈双方的抚养意愿和抚养条件总是无明显的高下之分,而且在爸爸妈妈离结婚以前的分居期间,两个孩子分别随同爸爸妈妈生活,已经形成了各自稳定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因此,法院有较大可能性判决爸爸妈妈各自对已经在身边的一个孩子行使直接抚养权,同时对另一个孩子享有探望权,如此也便于兄弟姐妹按期相见。
二妈妈可以带走两个孩子这样的情况下,第一需要考量的是爸爸妈妈作为直接抚养人的基本条件,具体可以参考少了这类,法院把孩子判给你的可能性就小了(点击查询)。假如爸爸的品德、抚养意愿或抚养能力存在明显缺点,或者在分居期间,两个孩子已经随妈妈形成了稳定的学习和生活环境,那样法院有较大可能性确认由妈妈获得两个孩子的直接抚养权,另一方则享有探望权。
三妈妈一个孩子也不可以带走这样的情况可以比照答案二,将爸爸妈妈的状况互换,并额外附加孩子不满两周岁的特别考量。
由上可知,三种可能性皆存在,机械地将两个孩子的直接抚养权均分给爸爸妈妈的判决已经不符合现在的司法理念。在上述热搜新闻中,假如该离婚案件诉至法院,法官在抚养问题上既需要听取爸爸妈妈本身的抚养意愿并考察抚养能力,还需要听取年满八周岁的女儿的意愿,并考虑不满八周岁儿子的实质状况,进一步探究两个孩子均不想跟随爸爸生活是什么原因,与姐弟的主观意愿是不是有法律上站得住脚的缘由,最后作出判决。这是一个综合判断的过程,需要反复交流和比较。另外还需要指出两点:
01 本文主要剖析的是诉讼离婚的状况,假如爸爸妈妈去民政部门协议离婚,那样对于两个孩子的抚养权,爸爸妈妈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国家机关一般会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会主动干涉。
02 伴随三胎政策的落地,以后不可防止地会遇见三孩家庭离婚的问题。三个孩子的直接抚养权能否拆分为1:2,或者3:0?被断定为0的这一方会不会质疑公平性?直接抚养三个孩子的一方的经济负担是不是过重?当爸爸妈妈双方都期望他们抚养两个孩子或者三个孩子时,直接抚养权怎么样拆分?这类问题仍有待为人爸爸妈妈的考虑和司法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