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交流的记录,如聊天记录、短信、邮件(包括邮件)、信件、书面协议、通话录音等等可以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且他们在以上载体中明确承认分居的事实。如用快递邮寄的,建议在快递备注栏中明确“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用来确定分居的开始时间;
2、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子出租合同,但一方因外出工作、就诊、学习等致使的分居除外;
3、录音录像,如门锁监控、小区出入监控。但两年的时间跨度较长,此种取证办法较为困难。
4、证人证言。如小区物业、双方亲属作为人证,证明夫妻分居事实,但此种证据总是与一方有利害关系,且孤证也需要其他证据佐证,不然很难被法院采信。
5、当庭自认。如上述案例中,被告并未对原告提出的分居满两年的事实作出反驳。但此种状况总是存在于夫妻双方均有离婚意思的基础之上,达成较为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