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劳动补偿可以倡导,需结合当地生活质量、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一方的经济能力、子女抚养状况等原因综合考虑金额。
应该注意的是,家务劳动补偿应当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一并倡导,若在离结婚以后再行倡导将面临不被支持的风险。
女方马某与张某结婚十余年并育有一女,因为双方结婚以前缺少知道,结婚以后感情一般,常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已经没办法一同生活,感情确已破裂。
对于离婚一事,二人无争议,但对于家务劳动补偿金额问题双方争议较大,且调解无效。马某觉得,自己自孩子出生后,在结婚以后长达7年的时间里系全职家庭主妇,待孩子7岁之后才外出工作。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付出的家务劳动较多,且生活相对困难,需要张某对自己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根据婚姻关系期间张某年收入的20%计算共计320000元。张某认同马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但觉得马某需要的补偿标准过高。
通州法院经审理觉得:关于马某需要的家务劳动补偿这一诉求,现已查明马某因抚育子女、家务劳动等负担较多,马某在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但二人未就此项请求达成一致建议,故本院结合双方的实质状况依法确认适当的补偿数额80000元。
本案中,马某倡导其为全职家庭主妇期间,负担家庭义务较多,张某亦认同马某结婚以后自孩子出生到孩子7岁系家庭主妇并承担了抚育子女和照料老人等较多家务劳动的事实,故马某符合法律规定情形可在离婚时有权需要张某给付离婚经济补偿。关于补偿金额,在双方当事人没办法就离婚经济补偿数额达成一致的状况下,法院结合北京经济社会进步水平,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在十余年的事实与张某的经济收入较为稳定、好的近况,并结合马某现在拥有肯定的经济能力,酌情支持了马某80000元的离婚经济补偿款。
离婚经济补偿规范,又称家务劳动补偿规范,顾名思义,系在承认家务劳动价值的基础上,从经济方面对其贡献者利益的补偿。此项规范与离婚损害赔偿规范、离婚经济帮助规范一同构成了离婚救济的三大规范。
家务劳动补偿是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弥补付出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而失去自我进步机会,并不简单等同于“保姆月薪”。实质日常,家务劳动遍布生活的很多方面,且为另一方事业的进步与孩子、老人的稳定生活提供了必不可少的保障。民法典此举意在一定家务劳动对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重要程度,维护家庭关系中付出家务劳动多的一方的合法权利。
对于离婚经济补偿金的金额问题,不是简单的“他们薪资一分两半给我”,法院在考量中会依据当地生活质量、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一方的经济能力、子女抚养状况等原因酌情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