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地方1:在同居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是男女双方共有财产,双方一同共有。
案例:雷山县人民法院(2016)黔2634民初106号
基本案情:原、被告于1993年11月认识后,双方于1994年5月同居,同年11月11日双方根据地方民族习惯举行结婚仪式,到今天双方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原被告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于1995年5月1日生育长女杨某1,于1998年1月1日生育长子杨某2,于2011年修建成一栋三间三层的木房和一间厨房坐落在西江镇黄里村15组。后因被告怀疑原告近年来在外打工出轨而与原告闹家庭纠纷,原告觉得难与被告继续一同生活下去而向本院提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诉讼。
法院裁判看法:原、被告在同居生活是在1994年2月1日将来,到今天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生活期间,一同修建坐落在西江镇黄里村15组的房子一栋及厨房,属原被告双方的一同共有财产,应由双方均等分割。原告提出要将房子南面的一间分割为其所有些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支持。
需要注意的地方2:在同居生活期间因双方一同生活或者一同生产经营产生的债务,为一同债务。
案例:甘肃高级人民法院(2021)甘民申3174号
基本案情:原、被告在同居期间,被告金某是在2013年2月27日与中国农行靖远支行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并于同日与被申请人靖远县中小微型企业筹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被告金某代替原告蒋某在《委托保证合同》及《夫妻连带责任反担保承诺书》上署名、按印。
裁判看法:法院觉得基于同居关系而产生的债务,需要先分清一同债务和个人债务,一同债务应该由同居双方一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则应该由个人的财产来清偿。同居期间为一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按一同债务处置。同居期间所负的债务,是指双方为一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与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所负的债务,是双方经营的,以双方一同财产承担责任的,也是双方一同债务。借款人只须是为了同居双方的一同利益,目的是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产经营,无论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别人打造的债务关系,均应视为同居期间的一同之债。基于同居关系而产生的一同债务,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注意的地方3: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案例: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民初12055号
基本案情:原告郭某敏与被告张某浪于××××年认识恋爱后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一男生张某。
裁判看法:法院觉得虽然孩子是原被告非婚生,但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原被告均有抚养义务,原告请求孩子由被告抚养,被告无异议,原告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支付抚养费,孩子抚养费的确定,结合本区生活质量、孩子实质需要及被告负担能力原因,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加以风险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未成年子女或者不可以独立生活为止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需要注意的地方4:不符合事实婚姻的非婚同居双方之间互不享有继承权。
案例:遵义播州区人民法院(2020)黔0321民初750号
基本案情:余某与王某1于1984年十月1日结婚,结婚以后生育二原告,后余某与王某于1989年9月19日离婚,后余某与第三人王某2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并生育了二被告。余某于2011年12月2日因病死亡,死后留有一房地产坐落于遵义播州区尚嵇镇民主居,建筑面积65.55平米,共四层,建筑内面积共约260余平米。自余西伦死后,该房一直由二被告占有、用,拒不认同二原告对该房子享有些权利。坐落于遵义播州区尚嵇镇民主居的房子,现由被告及第三人占有用。
裁判看法:法院觉得关于余某的遗产继承人问题。二原告系余某与王某1的婚生子女,余西伦与王某1离结婚以后,余西伦与第三人王某2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并生育二被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一)》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倡导享有继承权的,根据本讲解第五条的原则处置。”和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需要离婚的,应当不同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推行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置;(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推行将来,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置。”之规定,第三人王某与余某之间系同居关系,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置,因此,第三人王某不是余西伦的继承人。
需要注意的地方5:法律不禁止无配偶的男女非婚同居,但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涉嫌重婚罪。
案例: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6刑初209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夏某与自诉人陈某认识后在一块同居生活,一同生活期间,于2015年12月9日一同生育一男生陈某宇。2017年8月22日双方到贵阳白云区民政部门进行了婚姻登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8年2月份被告人夏某与李某在李某的户籍所在地威宁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2018年11月14日一同生育一女李某怡,李某怡已在公安机关登记户口,户籍显示李某怡的爸爸为李某,妈妈为夏某。2019年自诉人陈某探寻被告人夏某,找到威宁县李某家,得知夏某已与李某一同生活并生育一女后。2020年6月8日自诉人向威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追究被告人夏某犯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裁判看法:法院觉得被告人夏某在与自诉人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李某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婚罪,应予处罚。据此,自诉人陈某指控被告人夏某犯重婚罪,事实了解,证据确凿,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律师关于非婚同居的风险提示
(一)同居关系打造前,先核实同居一方的婚姻状况,防止“被动”构成重婚罪
如系个人价值选择选择与别人同居的,建议核实同居一方的基本状况,特别是婚姻状况是未婚、已婚、离异等。确认他们是独身状况再打造同居关系,若明知他们是有配偶仍与别人同居的,大概构成重婚罪;若同居男女一方被骗与有配偶的人同居,从有配偶一方获得的受赠财产,该方的配偶有权需要返还受赠财产。所以同居之前建议知道他们的基本信息,擦亮我们的双眼,防止上当被骗。
(二)假如把同居当成“试婚”,建议在确定他们是适合结婚对象的状况下,早日办理结婚登记
如题,假如双方同居是奔着结婚去的,建议确认他们是“对的人”后,准时办理结婚登记,通过法律保护双方的关系。同时,假如在“试婚”前,双方存在财产较多或经济条件差异过大等状况的,为防止财产混同,可以签订《同居协议》,在协议中对双方各自的财产状况进行明确,防止后续发生争议时被动。
(三)同居期间的一同财产处置提示
针对同居期间双方所得的财产,尽可能书面约定各项财产的归属,或保存可以证明该财产为一方个人所有些有关证据,如购买的单据、票据等,若同居期间各自的爸爸妈妈、朋友赠与财物的,最好有书面赠与协议或者写明赠与某一人的有关证据,以此来证明该财产为个人所有些财产,而非一同所有。
(四)同居期间的债务处置提示
同居期间应该注意,法律上对一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界定有肯定困难程度。对于一同债务认定,一般是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其一,债务发生在同居期间;其二,债务用于双方同居期间的一同生产、生活。对于个人债务亦需要证明借款并未用于一同生产、生活。因此,同居过程中应该注意留存相应的证据,以便诉讼中法官查明案件真相,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
(五)同居双方的继承问题处置提示
除非符合事实婚姻,不然同居双方之间并无继承权。因此可以采取设立遗嘱或遗赠协议等方法对身后的财产进行规划,使另一方在不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状况下仍可享有继承权。除此之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若一方为依赖另一方抚养的人,或是对另一方尽抚养义务较多的人,可以适合地分得遗产,故即使在没书面的遗嘱或遗赠协议的状况下,审判实务中,同居关系下的双方仍大概分得他们肯定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