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结合《民法典》及司法讲解的规定,本院觉得,夫妻是不是忠诚实质是情感道德范畴,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的强制实行力,不可以以此作为分割夫妻一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当事人在离婚分割夫妻一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各自的付出、贡献大小、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通过司法裁判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
2、依据《房地产协议》的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一方感情背叛则净身出户”内容,系以夫妻关系身份为首要条件,基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身份性,虽以合同形式存在,但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发生,不是合同编意义上的合同,故不适合纳入合同编财产关系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第四条之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据此,夫妻忠诚协议实质是情感道德范畴,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当事人依据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已经履行了赔偿等义务而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依据夫妻忠诚协议需要赔偿或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样亦不可以通过诉讼方法强制予以履行,是不是履行全凭当事人自愿。夫妻一方以他们违反协议约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故双方虽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但应打造在双方诚信自愿履行基础之上,不具备合同法上的法律约束力,故不可以通过外在法律的强制方法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