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夫妻一方名义的借款能不承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一直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处置过程中争议较大的问题,笔者办理的一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从2016年开始原审诉讼至2022年结束再审诉讼,历时6年,期间处置该类问题的法律依据与裁判规则发生变迁,法院处置该类案件的裁判思路也随之发生变化。再审二审法院处置该问题时,裁判思路与举证责任分配甚至一度向有益于债务人的角度倾斜,但经过承办律师据理力争,法院认定本案债务为夫妻一同债务并最后保持原判,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1.基本案情
委托人任某与袁某、陈某系同村村民。2010年9月,袁某向任某借款30万元,2010年十月,袁某又向任某借款40万元。袁某向任某出具了70万元的借条,任某实质出货两笔借款本金共计53.5万元。袁某与陈某于2005年5月27日结婚,2015年6月24日离婚。
因借款到期后未能偿还,任某于2016年8月向城阳法院起诉,需要袁某与陈某偿还借款70万元及利息,城阳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判决袁某与陈某一同偿还任某借款53.5万元与利息。后陈某于2018年4月以原审判决送达程序违法、案涉债务不是夫妻一同债务等为由向城阳法院申请再审。城阳法院于2021年4月作出再审一审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借款系夫妻一同债务,判决驳回陈某的再审申请,保持原判决。陈某不服该判决并上诉至青岛中院,后青岛中院经过三次庭审后,于2022年2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陈某上诉请求,保持再审一审判决。
通过对上述基本案情的概述可以看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袁某以个人名义所借的案涉款项,能不承认定为陈某与袁某的夫妻一同债务。下面结合有关法律规定与本案的具体代理状况进行剖析。
2.夫妻一同债务认定的法律变迁
本案借款发生时间为2010年、原审诉讼时间为2016年、再审申请时间为2018年、再审一审为2021年、再审二审为2022年,在上述期间,关于认定夫妻一同债务的主要法律依据发生重大变化。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第24条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身份”作为认定夫妻一同债务的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讲解二”)推行于2004年4月1日,该司法讲解第24条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倡导权利的,应当按夫妻一同债务处置”之规定,显然是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身份”作为认定夫妻一同债务的规范,且该条司法讲解中关于“夫妻一同债务的例外情形”也是规定由债务人或其配偶承担举证责任。该条司法讲解在当时遏制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夫妻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状况,维护了市场买卖的安全和稳定。但因后来出现了一些较为极端的状况,如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制造不真实债务、非法债务,致使一些不知情的配偶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故该条司法讲解一直以来也广受诟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有关问题的讲解》以“共债共签”作为认定夫妻一同债务的规范,并将例外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出于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的利益保护等多方面缘由的考虑,先是于2017年2月20日就“婚姻法司法讲解二”第24条发布了补充规定,将不真实债务、非法债务进行明确排除,对夫妻一同债务的性质认定作出明确指导,后又于2018年1月17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有关问题的讲解》(以下简称“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司法讲解”)。该司法讲解进一步细化和健全了夫妻一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确立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并重新分配了有关举证责任,即: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直接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由债权人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一同生活、一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一同意思表示,不然不予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至此,实行了近十四年的婚姻法司法讲解二第24条实质废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吸收了最高院关于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司法讲解的有关内容,明确了夫妻一同债务的范围。
经过多年司法实践,在积累经验与不断健全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吸收并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司法讲解的有关内容,在婚姻家庭编第1064条明确了夫妻一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确定了夫妻一同债务的范围,从而为司法裁判提供了统一规则。
3.本案债务能不承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
1.陈某觉得本案债务不是夫妻一同债务,主要理由为:原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第24条认定涉案的53.5万元为夫妻一同债务适使用方法律错误,其觉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有关问题的讲解》第3条,因案涉债务系袁某个人名义的借款,且金额明显超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债权人任某未举证该债务用于夫妻一同生活、一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一同意思表示,故本案债务不可以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
2.我方觉得本案债务系夫妻一同债务,主要理由为:原审判决生效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有关问题的讲解》推行之前,在原审法院审理该案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第24条是认定夫妻一同债务及分配举证责任的要紧法律依据。依据该条规定,本案债务发生在陈某与袁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是夫妻一同债务,且袁某与陈某未举证证明本案债务存在该条所规定的例外情形与并不是用于夫妻一同生活,因此,原审判决认定本案债务是夫妻一同债务并无不当。另外,本案部分现金借款是任某直接出货陈某的,陈某对于本案借款事实是知情并且认同的,且任某与陈某、袁某为同村村民,陈某对其配偶袁某向任某的大额借款状况完全不知情也不合常理,故本案债务也应当认定为袁某与陈某的夫妻一同债务。除此之外,袁某与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同经营餐馆,其生活来源都源于双方一同经营的餐馆,显然该借款目的也是用于夫妻一同生活或一同经营。
3.因本案债务发生时间为2010年、原审诉讼时间为2016年,当时关于夫妻债务认定的主要法律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第24条,因此,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本案债务为夫妻一同债务并判决袁某与陈某一同承担还款义务并无不当。但,本案再审提起时间为2018年4月,此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有关问题的讲解》已经成为认定夫妻一同债务的要紧裁判标准,此后很多的“被负债”的夫妻债务案件被提起再审甚至出现最后被改判的结果。基于如此的背景,本案再审二审阶段大家与承方法官多次交流并积极筹备庭审,最后再审的二审法官基本采纳了我方的代理建议,其觉得判断夫妻一同债务的重点在于夫妻双方是不是有举债的合意或借款是不是用于夫妻一同生活或一同经营,并将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给了陈某,觉得陈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借款为袁某个人用,案涉债务为夫妻一同债务,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陈某上诉请求,保持再审一审判决。
4.办案经验总结及深思
虽然该案的最后裁判结果是我方胜诉,委托人的权益得到了保障,但在该案过程中遇见一些问题还是值得大家总结深思:
1.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关注法官的裁判倾向,即使法官的裁判倾向出现对我方不利的局面,也不应舍弃和法官的交流。
本案再审二审期间,经承办律师与二审法官多次交流,法官觉得还要考量袁某与陈某是不是有举债的合意或借款是不是用于夫妻一同生活或一同经营,甚至想要将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给我方,并表示假如没办法调解,判决结果可能对我方不利。承办律师在发现法官的裁判倾向或许会对我方不利后,并未舍弃、气馁,而是有针对性地对代理思路和重心进行调整,据理力争,积极筹备后续的庭审。
2.当案件重点事实陷入真假不明状况时,要合理借助举证规则。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讲解第110条、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64、65、66条与民间借贷司法讲解第17条等有关法律规定,法院觉得有必要的,可以需要当事人本人到场,就案件的有关事实同意询问,假如拒不到庭,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本案中,由于部分借款,委托人确实是通过现金方法出货给了陈某,不过并无有关证据。另外,陈某对此拒不认同,且其本人也不愿到庭,因此,为查明案件事实,我方经过与委托人充分交流后,考虑采取申请双方当事人本人出庭的方法,通过双方当面对峙加上法官与我方对陈某的询问,让法官最后对陈某关于案涉借款完全不知情等说法存疑,无疑这也对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并争取对我方有利的裁判结果发挥了较大用途。
3.在民法典年代,债权人怎么样保护其合法权益。
基于当下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对夫妻一同债务与举证责任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因此,债权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建议其在处置债权债务关系时注意学会债务人的偿还能力,知道债务人的婚姻状况、家庭经济状况,需要债务人及其配偶一同签字,并尽可能保留债务实质用于夫妻一同生活、生产经营的证据,从而对抗债务人或其配偶不承认夫妻一同债务的倡导,减少债权没办法达成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