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需要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假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别人同居;
(二)推行家庭暴力或者虐待、丢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依据上述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但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在实践中,单纯向法院陈述分居的事实总是是无力的,夫妻分居没第三人和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各执一词,可能致使法院没办法认定或不予认定双方的分居事实,从而不可以适用“双方分居两年以上准予离婚”的规则。因此,处于分居状况的当事人应该留神采集分居期间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另寻住所的出租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都可以成为证明分居的证据。
1、分床不分房,法院难认定是分居
遭到经济条件限制,大部分的夫妻只拥有一个住处,或者无力负担长期在外单独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后,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饭。在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时,假如另外一方否认分居事实,外加夫妻同居纯属私人事务,别人非常难为此作证,法院对此分居倡导一般不予采信。
2、夫妻异地居住,可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有些夫妻由于就业、学习等缘由并不在一个地方生活,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可能不是法律上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以夫妻双方感情不和而不一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不过,假如异地生活的夫妻是相互间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应当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信件等书证或其他有关证据予以证明。
3、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容易见到证据
1.一方在外居住所签订的《房子出租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最好是书面的,口头协议需要他们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文书”等,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以便准确计算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能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信件、邮件等;
5.人证也可以,譬如双方一同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由于证人总是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属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4、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是不是自动解除?
分居(别居)满2年只不过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方法,未经过法定离婚程序,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此时假如一方与第三方结婚的,即构成重婚罪。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离婚诉讼欲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除去搜集分居满两年的证据以外,还应该注意搜集夫妻双方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证据,后一种证明总是较难。由于法律规定适用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判决离婚时,法院应查明分居是什么原因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导致的,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缘由致使的两地分居,与因住房问题导致的夫妻不可以同室而居。
此规定是什么原因在于:工作、学习及住房的客观困难等缘由致使夫妻分居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夫妻感情的破裂,假如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仅强调分居的客观事实,而不审察夫妻分居的主观原因,则有违立法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