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KTV内部的场景及女人员工,事后将图片发布在微博上进行敲诈勒索
案情介绍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1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路某1、路某二到某市多家KTV消费之机,偷拍KTV内部的场景及女人员工,事后将图片发布在微博上,配文称上述KTV内存在色情服务,并@公安机关微博账号。KTV负责职员看到微博后,通过微博联系路某一需要删帖,路某一则以删帖相要挟向其索要钱财。
被告人路某一以删除揭秘别人负面信息的网帖为要挟,敲诈勒索别人人民币5.2万元,其中既遂2.2万元,未遂3万元;被告人路某二参与敲诈勒索,犯罪数额3.9万元,其中9000元既遂,3万元未遂;夏某为敲诈勒索犯罪提供收取赃款的帮忙。夏某提供我们的收款微信二维码和借用朋友的微信二维码帮助路某一收取赃款,三被告人已将所得赃款挥霍。
法院判决结果剖析
法院觉得,被告人路某一以删除揭秘别人负面信息的网帖为要挟,敲诈勒索别人人民币5.2万元,其中既遂2.2万元,未遂3万元;被告人路某二参与敲诈勒索,犯罪数额3.9万元,其中9000元既遂,3万元未遂;夏某为敲诈勒索犯罪提供收取赃款的帮忙。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唯在被告人路某一的犯罪数额上应予变更,辩护人有关辩护建议,予以采纳。被告人路某1、路某二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数额中有未遂部分,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辩护人有关辩护建议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夏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在犯罪活动中仅帮助收取赃款,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有关辩护建议依法予以采纳。路某二有自首、立功情节,涉案KTV存在过错之辩护建议,与查明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路某二辩护人提出的路某二系从犯之辩护建议,经查,被告人路某二和路某一二人一同推行敲诈勒索行为,商议微博发布内容并收取敲诈赃款,且对其犯罪数额仅根据其实质参与的金额予以确定,故不适合认定为从犯,对该辩护建议依法不予采纳。
最后,判决被告人路某一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路某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夏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违法所得22000元继续追缴,追回后,发还各被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