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与招摇撞骗怎么样界定
关于诈骗罪与招摇撞骗,两者都用骗术,后者也会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主观目的、犯罪方法、财物数额需要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员工,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只包含财物,还包含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员工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有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是牵连犯,应当根据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风险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假如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紧急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假如紧急地侵有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假如先后分别独立地有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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