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成立需要拥有哪些条件
正当防卫成立需要拥有下列条件:
起因条件。
1)需要有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并不是仅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范围,应该包含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3)不法侵害需要是现实存在的。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一般限于具备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4)不法侵害一般应是人所推行的。
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可以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没有结束。
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可以及于第三者。至于不法侵害者是不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不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主观条件。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需要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别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出于上述目的,不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限度条件。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可以明显超越必要限度且导致重大损害。是不是明显超越必要限度并导致重大损害,是不同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
无过当防卫权。国内《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打劫、强奸、绑架与其他紧急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导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是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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