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借条存有缺陷而致当事人对借款数额存在争议时,不应当仅看借条表面所载缺陷数额,而应当依据借条内容、借款目的、款项往来、当事人经济能力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
:借条在借款数额方面存在缺陷时,人民法院可以从出借人实质支付的借款金额,结合借款利率、月利息数额、借款期限与生活经验等内容综合判断,如对利息数额的约定是不是与借款数额相符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依据《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现金支付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是人民法院认定借款事实的主要依据,但并不是认定借款事实存在与否的唯一证据。正如出借人未出货借条所载的借款时,人民法院认定借贷事实没有一样,当借条存有缺陷而致当事人对借款数额存在争议时,也不应当仅看借条表面所载缺陷数额,而应当根据借条所用的词句、有关条约、目的、买卖习惯与诚实信用原则,确定真实意思,并以据此确定的实质款项往来作为认定借款数额的依据。:(2014)三民终字第2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