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交易合同权利出售问题涉及预售产品房再出售问题和其他房子交易合同权利出售问题(主如果指现房),国内法律界对该问题讨论的不是不少,但因为厘清该问题对司法实践颇有裨益,因此本文拟就该问题作些探讨。
1、合同权利出售的基本理论问题。1在研究房子交易合同权利出售问题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权利出售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简要地说明。
合同权利出售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它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出售给第三人的行为。其特点是:1、合同权利出售是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出售给第三人。2、合同权利出售的对象是合同债权。3、权利的出售既能够是全部的出售,也可以是部分的出售。合同权利出售的生效有两个条件:1、权利出售合同成立。2、债权人将权利出售的事实公告债务人。合同权利出售的法律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具体表现为:1、合同权利由让与人出售给受叫人,若是全部出售,则受叫人将作为新债权人而成为合同权利的主体,出售人将脱离原合同关系,由受叫人取代其地位。若是部分权利出售,则受叫人将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一块成为一同债权人。2、在出售合同权利时从是主债权的从权利也将随主权利移转而发生移转。3、出售人应当保证其出售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没有权利缺陷的。对外效力具体表现为:1、债务人不能再向出售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2、受叫人不只获得债权人出售的债权,而且应获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3、债务人在合同权利出售时就已经享有些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因合同权利的出售而消灭。2国内关于合同权利出售的立法例包含《中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和《中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其中第七十九条至八十三条专门规定合同权利出售问题,第八十七条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问题。
《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出售给第三人的,应当获得合同另一方的赞同,并不能牟利。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约没对权利的出售和义务的转移进行区别,而是将二者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合同权利义务的出售含有义务转移的原因,所以需要获得合同另一方的赞同,但假如出售人不承担合同义务(单务合同)或者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其出售合同权利是不是需要合同另一方的赞同呢?仅就该条文理解,在这样的情况下,仍需另一方的赞同。同时该条文对合同权利的出售还有一个限制,即出售人出售合同权利义务时不能牟利,这种规定明显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出售的规定“是在对民法通则第91条进行补充的基础上,并借鉴《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6条的有关规定进步而来,它弥补了合同债权债务出售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关于债权出售的规定比较明确,本文不再详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