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间。保证期间性质上是除斥期间,不发生诉讼时效的暂停、中断和延长。债权人没在保证期间倡导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倡导权利"的方法在一般保证中表现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表现为向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假如没约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在连带责任保证的状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场所,债权人应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约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假如主债务履行期限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需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时届满之次日计算。
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倡导权利的,保证责任确定。从确定保证责任时起,在连带保证,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在一般保证,则在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为两年。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暂停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暂停。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合同约定有保障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约定的,保证期间为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公告到达之日起6个月。保证人对于公告到达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公告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公告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能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该催款公告书内容符合《民法典》和《民法典》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同,可以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根据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