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我连队战士小周回家探亲时,在村里的篮球场打篮球扣篮时,篮球架忽然倒地,砸在弟弟的腹部,小周的弟弟当即鼻口出血,经医院诊断为腹部闭合伤、肝破裂、脾破裂、胃破裂。请问作为篮球架所有者的该村村委会是不是应当承担责任呢?
华律律师释法: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掉落、坠落导致别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用人不可以证明自己没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本案中,篮球架是小周弟弟所在村委会设立并归其所有些体育运动设施。小周在进行正常扣篮时,因篮球架固定不到位,导致小周的弟弟被倾倒的篮球架砸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诊治疗支出的各项成本与因误工降低的收入,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小周的弟弟可以需要村委会支付全部医疗费、住院期间的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别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可以证明自己没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损害别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一同推行侵权行为,导致别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别人推行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推行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