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偷窃主观故意与偷窃罪与非罪的认定。1.对于无非法据为已有目的的“偷窃”,不可以作为偷窃罪处置。2、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盗接别人通信线路,复制别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施、设施而用的,需要“以牟利为目的”,才能构成偷窃犯罪。
3、用偷窃罪与非罪问题。单纯的盗用,不构成偷窃犯罪。但以获得较大或巨大财产性利益为目的而盗用别人财产的,也可以按偷窃罪处置。 4、缺少一同偷窃有意的不构成偷窃罪。 2、偷窃行为的性质与偷窃罪与非罪的认定。 偷窃行为的性质,是指偷窃行为的法律性质,即作出法律评价的性质。依据偷窃行为的具体情节并结合其法律后果,可将偷窃行为的性质分为三种:一是是民事性质的偷窃;二是治安性质的偷窃;三刑事性质的偷窃行为。刑事偷窃行为与治安偷窃行为有什么区别,主要表目前法律后果的性质不同。而引起法律后果性质不一样的主要原因是其偷窃数额的大小和情节的轻重与次数多少。也就是说偷窃数额较小或情节较轻的,或者在一年内入室偷窃或在公共场合扒窃,没达到三次的,就是治安偷窃;偷窃数额较大或多次偷窃的,就是刑事偷窃。因而,刑事偷窃是治安偷窃量变的结果。而民事偷窃与刑事偷窃则不同。民事偷窃与刑事偷窃不是“量”的变化,而是“质”有什么区别。也就是说民事偷窃与刑事偷窃,是两个性质根本不一样的偷窃。因而,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严格划清民事偷窃与刑事偷窃的界限。 3、偷窃未遂、预备、暂停罪与非罪的认定。 偷窃未遂数额应当“参与”定罪量刑,并应作为不同罪与非罪和适用不同量刑幅度的一个基本依据。不可以将未遂数额抛弃不管,或“靠边站”。 1、“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偷窃目的的”的未遂行为,可以构成犯罪;偷窃数额大而未遂,情节紧急的,也可构成偷窃罪。2、偷窃预备情节紧急的,亦应作犯罪处置。3、偷窃暂停,导致财产重大损毁的,也应定罪处罚。 4、偷窃数额、次数与偷窃罪与非罪的认定。 1、偷窃“数额较大”是定罪的基本标准,但“数额较大”不是决定罪与非罪的绝对标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偷窃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可以不以犯罪处置,没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也可以犯罪处置。2、“多次偷窃”,也应以情节是不是紧急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规范,只有多次偷窃情节紧急的,才能作偷窃犯罪处置。应该注意划清“多次偷窃”与小偷小摸的界限。对虽属多次偷窃,但情节显著轻微的,仍不可以作犯罪处置。“多次偷窃”构成犯罪,需要拥有三个条件:一是需要在一年内偷窃三次;二是一年内偷窃三次,需要是入户偷窃或在公共场合扒窃;三是一年内入户偷窃或在公共场合扒窃数额尚未达到较大标准。只有这三个要件同时拥有,才能适用偷窃罪中“多次偷窃”的构成要件。不然,则应作无罪处置,或适用“数额较大”的构成要件。3、应该注意划分“数额较大” 和“多次偷窃”两种不一样的定罪标准。该适用“数额较大”定罪标准的,应该适用“数额较大”定罪标准;该适用“多次偷窃”定罪标准的,应适用“多次偷窃”的定罪标准。如一年内入户偷窃两次,数额已达到了较大标准,对此,不可以觉得入户偷窃只有两次而作无罪处置;而应当适用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依法作偷窃罪处置。一年内入户偷窃三次,数额已达到了较大标准的,也应适用“数额较大” 定罪标准,而不可以适用“多次偷窃”的定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