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别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别暂行方法全文》第九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别的,应一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初次鉴别工作的医掌握进行鉴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需要处置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技术鉴别的医疗事故,应当书面移交负责初次鉴别工作的医掌握组织鉴别。
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病人一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初次鉴别工作的医掌握进行鉴别;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置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有以下六种状况之一的医疗事故,医掌握不予受理技术鉴别: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掌握提出鉴别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掌握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共识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5、非法行医导致病人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大家华律网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