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大体上来讲,近年来,中国**企业的股东大会都能规范运作。一些公司高度看重与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面对面的交流,努力从细微处提升企业的公信度。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其中主要包含中小股东的“所有者缺位”和资本多数表决原则被滥用等问题。
因为常见存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股东大会总是被少数大股东控制,严重干扰社会公众参与公司决策的积极性,同时,中小股东的权利意识也比较淡薄,再加上行使权利的本钱太高,中小股东广泛存在“搭便车”的意识,流通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比率非常低,各种旨在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规范没被充分借助起来,中小股东尚不可以通过这类机制为自己争得发言权。
这种中小股东“所有者缺位”现象对健全公司治理将导致不好的后果。因为中小股东所有者缺位,导致上市企业的监督机制很难发挥用途。股东大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之间相互制约的关系遭到破坏,取而代之的是大股东的利益膨胀。除此之外,上市企业的生产经营是一种委托经营,是以信赖为基础的。因为中小股东所有者缺位致使的中小股东权益得不到保障,将减少中小股东对上市企业的信赖,从而很大地打击中小股东投资的积极性,影响证券市场健康进步。
股东大会作为合议机关,需要根据资本多数表决的原则作出决议。所谓资本多数表决,是指股东大会依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的意志作出决议,法律将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的意思视为企业的意思,并且控股股东的意思对少数股东产生拘束力,资本多数表决是股东大会运营的根本原则,同时也是股份公司的一个基本法律特点。但在现实日常,因为原有法律法规存在肯定缺点,资本多数表决原则常常被滥用,中小股东的建议得不到大股东的看重,不可以影响股东大会的决议。因此,大家既要承认资本多数表决的积极推动作用和合理性,也应看到多数表决原则的滥用会给上市公司带来负面影响。除此之外,对大股东操纵股东大会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等现象,也需要必要的救济手段。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存在中小股东所有者缺位和资本多数表决原则的滥用等问题,这类问题大大削弱了股东大会在公司治理中的股权约束用途。近几年来,中国**公司控股股东侵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事件频出,广大投资者和监管部门都需要健全和强化股东大会规范,这种改革通过强化中小股东对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决议等的影响力,并同时削弱控股股东的控制权而进行的。同时,应该减少代理本钱,提升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为制衡大股东行为提供有效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