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上市部(1998)51号深圳、上海证券交易平台:为规范协议出售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对上市公司依法进行控股回收,防范和解决有关风险,现就交易平台在审察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变更应当改进和加大的若干事情公告如下:1、交易平台在依据《上市条件》特别指导第一号对30%以下股权出售的审察中,对受让方在受让后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股份达到控股地位的,应需要受让方详细报告其控股后的经营、重组计划,并需要其对推行该计划过程中受让方所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予以承诺。交易平台应当对受让方承诺予以备案,并监督其履行承诺。2、对于受让方属非国有企业或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应付其股权出售行为及经营、重组计划进行重点审察。对于受让方的主营业务范围与上市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不同,受让后将对上市企业的原主营业务范围进行调整的,应准时向我部通报状况。3、应审察受让方是不是有长期持有受让股份的承诺(建设受让方持有空闲应在3年以上),对于受让方受让股份后,在一年内又出售的,应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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