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平台、深圳证券交易平台、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文号:第一条为规范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上市企业的流通股股份协议出售行为,满足有关公司因正常经营所产生的并购重组等特定股份出售需要,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和《证券法》,拟定本规则。关联法规:第二条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出售需要在证券交易平台进行,由上海证券交易平台、深圳证券交易平台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统一办理。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买卖和出售活动。第三条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出售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证券交易平台和结算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出售手续:与上市公司回收及股东权益变动有关的股份出售;出售双方存在实质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外国投资者策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股份出售;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收回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垫付股份、行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等情形,比照本规则办理。第四条证券交易平台负责对股份出售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股份出售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结算公司负责办理与股份出售有关的股份查看和过户登记业务。第五条证券交易平台和结算公司对出售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出售双方应当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第六条股份持有人拟出售其持有些流通股股份,应当向结算公司提出查看拟出售股份持有情况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股份持有查看申请表;股份持有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股份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结算公司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结算公司对前述股份查看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需要的,予以查看,并出具持有证明文件。第七条股份出售协议达成后,股份出售双方应向证券交易平台申请确认其股份出售合规性,并提交以下文件:股份出售确认申请表;股份出售协议正本;股份出售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股份出售双方的证券账户卡;结算公司出具的拟出售股份的持有证明文件;证券交易平台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八条证券交易平台对出售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自受理股份出售确认申请后的3个买卖日内做出是不是予以确认的决定。需要有关当事人补充文件的,补充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限内。第九条获得证券交易平台对股份出售的确认文件后,股份出售双方应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出售过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股份出售过户登记申请表;股份出售协议正本;证券交易平台出具的股份出售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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