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日常,与意定监护相比,更为人所熟知的是法定监护,即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然而,伴随家庭结构的变迁、家庭人口数目的降低,传统子女监护的家庭功能减弱,单一的法定监护规范已经不能满足形势进步需要。
1、民法典对成年人意定监护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想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我们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成年人设定监护人,应当在本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我们的意思选任监护人,并且与其订立意定监护协议,或有关我们的监护事务全部或者部分授与意定监护人,在本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发生后发生效力,产生监护关系。
意定监护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是法定监护人,也可以是法定监护人以外的别的人,即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被监护人关系密切、想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
2、意定监护需要什么手续?
“意定监护”需要使用书面形式确定,签订书面合同或授权委托书,来往信件、电报、传真、邮件等形式都可以,假如仅口头约定,是没效力的。当然假如想要协议愈加拥有安全性和公示性也可使用公证的形式,现在全国各地不少公证处都开通了帮助老年人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的业务。
以上是关于“民法典对成年人意定监护的规定是什么?意定监护需要什么手续?”的有关信息,想知道更多的有关常识请关注好律师网民事诉讼法律专题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