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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关于审理和判决的一般规定

www.dthcnx.com 2025-06-07 行政诉讼

审理和判决

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觉得审判职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职员回避。

审判职员觉得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职员、鉴别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职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别的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实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实行:

(一)被告觉得需要停止实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实行,人民法院觉得该行政行为的实行会导致很难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实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觉得该行政行为的实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导致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实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实行或者不停止实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实行将严重干扰原告生活的,可以参考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实行。

当事人对先予实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实行。

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根据撤诉处置;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五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别的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帮助调查、实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帮助调查决定、帮助实行公告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实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不真实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别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方法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办法妨碍人民法院员工实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办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职员或者其他员工、诉讼参与人、帮助调查和实行的职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职员根据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实行。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与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别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有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觉得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暂停行政诉讼。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赞同并申请撤诉的,是不是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地区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察觉得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拟定机关提出处置建议。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觉得行政机关的主管职员、直接责任职员违法违纪的,应当或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觉得有犯罪行为的,应当或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状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职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引使用方法条

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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