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按: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公司能否单方决定终止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第(三)项怎么样理解?这个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可以说是迄今为止裁判文书中对该问题说理最充分的,值得读者研读。
笛飞声于2010年8月13日入职成都锦富宏公司,公司先后与笛飞声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
《劳动合同》第十条中约定:本合同期满或出现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本合同即行终止。本合同期满前一方不愿续订的,应提前15天向他们提起终止或不予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合同期满前5天内均未提出终止的,视为双方赞同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2016年12月23日,公司向笛飞声送达了《劳动合同终止公告书》:
劳动合同终止公告书
笛飞声:
你与公司于2013年9月26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将于2016年12月25日到期,公司经慎重考虑决定合同期满后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
2016年12月23日
公司向笛飞声支付了经济补偿金57850元。笛飞声辞职前12个月的平均薪资为8900元/月。
笛飞声觉得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合同违法,申请仲裁需要公司支付违法终止经济补偿金115703.7元,仲裁委不支持。
笛飞声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在第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需要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权终止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觉得,关于笛飞声需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15703.7元的倡导。
依据双方于《劳动合同》第十条中之约定“本合同期满前一方不愿续订的,应提前15天向他们提出终止或不予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合同期满前5天内均未提出终止的,视为双方赞同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从上述约定可见,双方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不想续订的,应于合同期满前向他们书面提出,未书面提出终止的,视为想续订劳动合同。
于本案中,双方第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书面向笛飞声表示不想再续订劳动合同,但笛飞声并未向公司作出不想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思表示,而依双方劳动合同之约定,应视为笛飞声想续订劳动合同。
在厘清上述情形后,该诉讼请求所涉之争议焦点为:在第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因劳动者一方想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一方不想续订劳动合同而致使双方劳动合同终止的,是不是认定用人单位系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支付等于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该争议焦点其实也是对《中华人民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理解分歧。
一审法院觉得,《中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赞同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第一次实行劳动合同规范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对于该项法律条文的理解,司法实践中存在肯定的争议,形成两种截然相反的看法。
一种看法觉得,劳动者需要符合“(1)连续订立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2)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3)双方第三形成续订劳动合同的合意”。满足这三个条件,才能续签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假如用人单位不想第三续订劳动合同,则由于缺少双方赞同“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该看法的原因在于:
《中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赞同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从该法律条约的逻辑构成来看,连续订立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后,符合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需要符合法条第(三)项条文罗列的情形,如不符合第(三)项,即便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也不可以构成双方需要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而第(三)项的完整的表述是“连续订立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把这个法条表述的分解,即需要符合三个条件:(1)连续订立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2)劳动者没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3)续订劳动合同的,即双方都想续订劳动合同。三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则第(三)项的情形不可以收获。这样来看,对于劳资双方已订立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后是不是应当续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一个要紧首要条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第三续订劳动合同之合意”。故该项看法觉得,持“连续订立两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后,且劳动者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要续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需要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不然是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这一另外看法,其实是对在法条原文逻辑上忽视了该条约最后那句“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一情形。
另一看法则觉得,连续订立两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后,且劳动者没《中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需要续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需要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不可以单方面终止到期劳动合同,不然是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编著的《劳动争议裁判思路与规范释解》(第三版)(第159页)在关于“假如双方已经订立了二次固按期限合同,第二次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是不是还有终止合同的权利”争议评析中觉得“第二次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没终止合同的权利”。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民终3769号《民事判决书》亦持该看法。
一审法院觉得,以上二种看法都有其相应的原因,列明看法的冲突是为了更好的解析法条的内涵。实践中,对法条的理解可能有分歧,对法律适用也会产生不一样的看法,但裁判规则与裁判尺度应当统一,毕竟“同案同判”亦是司法公正的要紧指标。因此,一审法院认可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所著专著与成都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终审判决中体现的裁判看法,即在第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需要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权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系违法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
依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结合本案双方确认的笛飞声月平均薪资标准8900元/月与笛飞声的工作年限,公司应支付笛飞声二倍经济补偿合计115700元(8900元/月×6.5个月×2倍),因为公司已支付笛飞声一倍经济补偿金57850元,故公司还应支付笛飞声另一倍经济补偿金57850元。
公司上诉:签订了两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需要续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排除去用人单位的自主选择权,不符合平等自愿的原则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一)依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其中并没关于签订两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到期不可以终止的规定,因公司已经向笛飞声表示了不想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故公司并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该原则适用于签订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及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其主如果保障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如按一审判决签订了两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需要续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则是排除去用人单位的自主选择权,不符合平等自愿的原则。
(三)依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想续订劳动合同的首要条件下,双适才应当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故一审适使用方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二审判决:法条适用的首要条件已经明确为劳动者赞同续订的就需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如再理解为需要由双方协商一致显然与法条适用首要条件相冲突
二审法院觉得,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公司是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此,本院作如下评述:
依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赞同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第一次实行劳动合同规范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之规定,公司在与笛飞声已经连续订立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后,是不是还应当与笛飞声续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
公司觉得双方连续订立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后,是不是还应当续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需要要双方对续订劳动合同形成合意,如有用人单位不想续订,则双方的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
本院觉得,上述法条适用的首要条件为劳动者提出或者赞同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外,双方应当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而法条所列举的(一)、(二)、(三)项系具体适用的情形,故在本案中,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在笛飞声并未明确表示不想续订劳动合同的状况下,应视为笛飞声赞同续订劳动合同。
从法条的体系讲解来看,该法条已经对适用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首要条件作出了规定,即劳动者提出或者赞同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非劳动者不想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不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须劳动者赞同续订,符合法条中所列举的三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
既然该法条适用的首要条件已经明确为劳动者赞同续订的,那样对第(三)项“连续订立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再理解为需要由双方协商一致才续订,明显与前面规定的劳动者提出或者赞同续订的适用首要条件相冲突,故本院觉得在双方已经连续订立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且笛飞声赞同续订的状况下,公司应当与笛飞声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在此状况下解除与笛飞声的劳动合同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一审依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认定公司应支付笛飞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无不当,结合笛飞声的薪资年限及薪资标准,一审认定公司还应支付笛飞声57850元(115700元-57850元)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公司仍不服,觉得二审判决违背订立劳动合同需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排除企业对是不是续订劳动合同的选择权,破坏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向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公司未征得笛飞声赞同即做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实质上剥夺了法律赋予劳动者的选择权,构成违法终止
高院经审察觉得,笛飞声与公司连续签订两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本案需要讨论的是:在第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笛飞声想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想续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终止的,是不是认定用人单位系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公司坚持的看法是:双方连续订立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后,是不是续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需要要双方对续订劳动合同形成合意,如有用人单位不想续订,则双方的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
司法实践中的另一看法是:连续订立两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后,且劳动者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需要续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需要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不可以单方面终止到期劳动合同,不然是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一审对以上两种看法进行了充分的评析,本院不再赘述。
笛飞声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条款定“。本合同期满前一方不愿续订的,应提前15天向他们提起终止或不予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合同期满前5天内均未提出终止的,视为双方赞同续订劳动合同……”依据双方以上约定与《中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笛飞声未明确表示不想续订劳动合同的状况下,应视为笛飞声赞同续订劳动合同,且笛飞声符合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应当与笛飞声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未征得笛飞声赞同即做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实质上剥夺了法律赋予笛飞声的选择权,1、二审法院认定公司构成违法终止,依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认定公司应支付笛飞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无不当。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企业的再审申请。
案号:(2018)川民申2720号(当事人系化名)
记者温馨提示:劳动争议司法实践存在地域差异,案例仅供参考,但本案中法院看法为现在主流看法!
引使用方法条
《劳动合同》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