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诽谤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公告
高检发侦监字〔201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近年来,一些地方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批诽谤刑事案件,总的看办案水平和成效是好的。但也有的案件办案水平不高甚至发生错捕、错诉,导致捕后撤案或者诉后被判无罪,紧急侵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些错捕、错诉案件被媒体揭秘炒作,导致了不好的影响,紧急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影响了党和政府形象。办理此类案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有些没准确把握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错误把群众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及一般性侵权行为当作诽谤犯罪处置;二是有些没区别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的界限,把是告诉才处置的自诉案件作为公诉案件办理,予以批捕、起诉;三是在有关部门对案件进行协调时,检察职员既不坚持依法办案也不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根据错误的协调建议批捕、起诉。
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管理革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切实维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和人身权益,确保依法准确办理诽谤刑事案件,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要准确把握诽谤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伴随国内经济社会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人民群众民主意识、监督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尤其是互联网媒体的日益普及与进步,公众表达建议的途径愈加广泛,大家通过肯定形式和途径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事情进行议论愈加快捷,其中包含对一些领导干部的公开评论、批评、指责。在这类现象之中,绝大部分是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民主权利、进行舆论监督,个别的可能涉嫌侵犯别人名誉权。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认真研究和正确区别正当批评与侵犯名誉权、批评失实与恶意捏造事实进行诽谤之间的法律界限,依法、审慎地作出处置决定。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移送审察起诉的诽谤案件,检察机关要全方位审察案件事实、证据,严格根据法定条件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尤其是不可以把群众对个别领导干部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工作成效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言论认定为诽谤犯罪,依法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和批评建议权。
2、要严格区别诽谤案件自诉与公诉的界限依据刑法第246条第2款的规定,诽谤犯罪案件原则上是告诉才处置的自诉案件,只有紧急风险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才是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或者移送审察起诉的诽谤案件,不只要审察是不是涉嫌诽谤犯罪,更要严格审察是不是是可以公诉的情形。经审察觉得涉嫌犯罪的诽谤行为没紧急风险社会秩序或者国家利益,依法应当适用自诉程序的,对于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退回公安机关或者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对于移送审察起诉的案件,应当退回公安机关,并向公安机关说明理由。
3、打造批捕、起诉诽谤犯罪案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批的规范为严格依法办理诽谤刑事案件,确保办案水平和成效,从本公告下发之日起,以后一段时间内,实行批捕、起诉诽谤犯罪案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批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诽谤犯罪案件,经审察觉得不构成犯罪,或者不是公诉案件,或者没逮捕必要的,应当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觉得涉嫌诽谤犯罪且是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拟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在审察逮捕期限届满3日前,将《审察逮捕案件建议书》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准时审察,并在审察逮捕期限内作出赞同或者不认可批准逮捕的批复。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依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复,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退回公安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察起诉的诽谤犯罪案件,办案的人民检察院经审察觉得符合起诉条件,拟决定提起公诉的,应当在审察起诉期限届满10日前,将请示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批,并依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复,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或者退回公安机关。
4、要严格落实协调案件的报告规范有关部门对诽谤案件进行协调时,检察职员要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负责、对法律负责的精神,坚持原则,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发表建议。建议不被采纳的,要准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明知案件不符合批捕、起诉条件而不提出建议或者经协调后不准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错误批捕、起诉的,要根据“哪个决定哪个负责,哪个办案哪个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职员的执法过错责任。
引使用方法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诽谤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