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因各种缘由贻误最好起诉时间或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财产,致使债权人催债无果,下定决心筹备起诉时发现债务人已室迩人遐或濒临破产,无财产。那样债务人无财产,债权人是不是还继续起诉?答案是一定的,需要起诉。
1、通过起诉,查明债务人财产状况,让债务人无处遁形向法院起诉之前,当事人非常难准确知道债务人财产的真实状况。或许是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让债权人知难而退故意放出“无财产”的烟雾弹,或是债务人隐匿财产并不是真正无财产。房地产、银行存款、汽车等财产信息只有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律师持法院立案受理公告书、协查函或承方法官所开具的调查令向有关单位查看。有的尚未全国统一登记的财产可能还需在实行阶段才可能被查控。切勿被债务人装穷的表象所欺骗。
2、确定债权没经过法院判决确定的债权不具备强制实行力,且债务人是可以提出抗辩和异议的。经济往来中,不少债权人都没保留买卖凭证及有关有效证据。时间久远,便失去采集、补充证据的最好机会,致使债权没办法得以确定,导致自己损失。
3、防止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假如债权人不准时向欠款人催讨欠款,诉讼时效届满后,法律不再予以保护。应该注意的是,打官司从某个角度来讲就是打证据,债权人即便过去口头或其他方法向债务人催讨过欠款,但没就此固定证据,债务人以过诉讼时效为抗辩,则债权人仍承担败诉风险。债权人发现债务人一再推诿,拒不还款,应准时提起诉讼。
4、最少本钱争取最大利益假如债权人胜诉,人民法院在结案后便会向债权人退回其起诉时预交的诉讼费、保全费等成本。若是部分胜诉,则按判决所支持金额退回相应成本。相对较低的诉讼本钱,债权人却可以得到较为丰厚的利息收益。没约定还款时间的欠款,债权人可以自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更关键的是法院判决一般都会确定一个带惩罚性的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即债务人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支付资金,则需支付双倍利息,直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
5、法院渐渐坚强有力的实行手段,迫使债务人被动或主动偿还债务最高人民法院自2014年12月正式开通互联网实行查控体系以来,已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腾讯、支付宝、京东等部门单位完成了互联网查控对接,达成对被实行人在国内的银行存款(包含互联网银行)、汽车、船舶、证券、身份证件、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登记、人民币结算账户和银行卡消费记录等信息的查看和部分控制。
单就金融机构,就与2200多家银行进行了互联网对接,可以对被实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网上查控,个别地办法院查控体系覆盖的查控范围更广,包含房子、土地、地方商业银行等尚没有完成全国统一登记的财产。这类渐渐增强的实行手段很大提升了实行效率,扩大了财产查控范围,有力地打击了被实行人通过隐匿财产避免实行的行为,最大程度达成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加大与公安、铁路、民航、银行、工商、腾讯、芝麻信用、支付宝等部门单位合作,拓展对失信被实行人联合信用惩戒的范围和深度,在出行、投资、置业、消费、互联网等各范围对失信被实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最大限度挤压失信被实行生活存和活动空间,对被实行人形成高压态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截止到2016年5月十日,已有10%以上的失信被实行人慑于联合信用惩戒的威力而自动履行义务或者与申请实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6、目前无财产不等于将来无财产,人死也未必债烂。即便律师、法院穷尽所有合法方法,债务人现在确实无财产,也不可以说明将来无财产。山不转水转,不可以确定债务人将来没东山再起的时候。经过法院判决确定并进入实行阶段的债务是跟随债务人一辈子的,一经发现债务人财产便可随时申请法院恢复实行。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